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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策] 各县市31条惠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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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26 16:57: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布偶猫 于 2023-2-26 17:02 编辑

贯彻“31条惠及台胞措施” 厦门推出60条举措

2018-04-16 10:10 来源:中共中央台办、国务院台办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台工作重要思想,按照国台办、国家发改委等31个部门出台的《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精神和福建省委省政府相关要求,厦门市结合实际、积极谋划、率先作为,于4月10日正式颁布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厦台经济社会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为台湾同胞在厦门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与厦门居民同等待遇,以及促进台资企业在厦门更好更快发展推出了60条具体贯彻落实举措。

  《若干措施》(详见附件)分为5大部分共60条:一是经济交流合作方面有23条(1-23条),二是社会文化交流合作方面有10条(24-33条),三是台湾同胞在厦学习实习方面有3条(34-36条),四是台湾同胞在厦就业创业方面有7条(37-43条);五是台湾同胞在厦居住生活方面有17条(44-60条)。《若干措施》即贯彻落实了“31条惠及台胞措施”,同时结合厦门特色进行了拓展和延伸。
  《若干措施》中结合厦门实际,先行先试率先推出的有33条,这33条具有鲜明的厦门特色,体现了厦门赋予台胞台企同等待遇的诚心,许多举措属于厦门开拓创新、率先推出。如: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在厦门设立企业时可以选择使用美元或人民币作为注册资本金,在厦门经营活动中可以享有内资企业待遇(第7条);对无法识别、读取台胞证信息的系统设备限期进行完善升级,实现电子台胞证在厦门与大陆居民身份证同等使用(第45条);鼓励台湾同胞在厦门担任调解员、仲裁员、陪审员、缓刑考察员、执行监督员、检察联络员、法律顾问等(第49条);台湾同胞在厦门居住期间参照厦门居民标准,可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第53条)等等。

  在举措制定过程中,厦门市共召开9场意见征求座谈会,累计征求了上百名台胞、台商、台干、台青、台籍师生、台配、陆配、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胞台企反映的问题和建议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支持台企在厦发展,如:帮助台企转型升级,协助台企解决用工紧缺问题,加大对台企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等等。二是便利台胞在厦就学、就业和创业,如:为在厦台干子女入学提供便利,认可台湾的职业资质和执业资格,放宽扶持政策中对台胞文凭、年龄限制,完善两岸青创基地建设等等。三是便利台胞在厦居住生活,如:简化台胞在大陆银行开户手续,让台胞可凭台胞证在网上预约医院挂号、刷卡进站乘坐动车、自助打印登机牌等等。在《若干措施》中,对台胞、台企反映的意见和需求进行了充分吸收,并提出针对性措施。
  《若干措施》在“31条惠及台胞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了经济合作、社会领域等方面的内容,各项举措内容具体、操作性强,既涵盖台湾同胞在厦门学习、实习、就业、创业、居住、生活等方面的同等待遇,也涉及台资企业在行业准入放开、产业标准共存、资金扶持等方面的各项优惠政策。不仅从更大范围、更多层面为台胞在厦生活提供便利,为台企在厦更好更快发展创造条件,同时也有利于促进厦台产业融合发展,便利厦台人民交流往来,充分体现了互利共赢的理念。
  厦门与台湾近在咫尺,血脉相连、语言相通、习俗相近,无论是过去、现在还是将来,厦门在两岸交流合作中始终肩负着重大的历史使命,也始终发挥着重要的“窗口”“试验田”作用。厦门将继续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牢记厦门特区使命,不断开拓进取,积极主动先行先试,推动新时代厦门对台工作继续走前列、作表率,全面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综合配套改革,把厦门打造成为两岸经贸合作最紧密的区域、两岸文化交流最活跃的平台、两岸直接往来最便捷的通道、两岸同胞融合最温馨的家园。(厦门市台办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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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关于进一步深化厦台经济社会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台工作重要思想,按照国台办、国家发改委《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厦台经济社会文化交流合作,逐步为台湾同胞在厦门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与厦门居民同等待遇,促进台资企业在厦门更好更快发展,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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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经济交流合作方面

  1.在厦门的台资企业参与“中国制造2025”行动计划适用与大陆企业同等政策。鼓励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参与厦门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两岸贸易中心、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以及厦门国际航运中心的开发、建设。鼓励台资企业在厦门设立总部、研发中心、运营中心、采购中心和物流中心等。
  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各类扶持资金和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享有同等待遇。

  2.帮助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在厦门的台资科研机构、研发中心采购大陆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3.支持台资企业在厦门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

  4.支持台资企业公平参与厦门市、区政府采购。

  5.支持台资企业通过合资合作、并购重组等方式参与厦门市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6.台资企业与厦门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台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厦门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7.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在厦门设立企业时可以选择使用美元或人民币作为注册资本金,在厦门经营活动中可以享有内资企业待遇。
  台湾同胞来厦门创业,以其拥有的专利、专有技术等科技成果作价出资入股的,科技成果作价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受限制。

  8.支持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内设立独资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企业,支持以合资、合作形式从事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台资持股比例放宽至51%。

  9.支持注册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内的台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

  10.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可以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内以独资形式从事娱乐场所经营,可以设立独资演出经纪机构。

  11.取得台湾地区资质(资格)证书的台湾建筑业企业经批准可以在厦门从事相关建筑活动。

  12.大力推进海沧、杏林、集美台商投资区建设,鼓励在厦门的台资企业拓展内需市场和国际市场、共同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同等享受厦门在开拓市场、境外投资等方面出台的相关扶持政策。
  鼓励对台海运快件业务发展,推动建设连接台湾与中亚、欧洲区域转运中心和陆海枢纽城市,融入“一带一路”建设。

  13.积极帮助台湾地区货物通过厦门港过境经中欧班列运输出口,按照过境货物监管模式操作,加快通关速度。

  14.在厦门开通两岸征信查询业务,推动两岸征信信息互联互通。成立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两岸信用服务中心,服务台资企业征信需求,为台商通过信用报告融资贷款提供便利,对区内台资企业信用融资贷款的利息或担保费用提供适当补贴。

  15.鼓励厦门台资银行与厦门同业协作,通过银团贷款等方式为厦门实体经济提供金融服务。

  16.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来厦门办展办会,同等享受厦门相关支持政策。

  17.台湾地区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在厦门注册的独立法人,可牵头或参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享受与厦门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同等政策。受聘于在厦门注册的独立法人的台湾地区科研人员,可作为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负责人申报,享受与厦门科研人员同等政策。对台湾地区知识产权在厦门转化的,可享有厦门知识产权激励政策。

  支持台湾民间资本和机构参与“一带一路”知识产权运营投资基金、两岸知识产权银行、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知识产权经济协作区和知识产权新型智库等重大项目建设。鼓励台湾同胞参加大陆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支持台湾同胞在厦门注册执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18.推动实施“一市两标”,逐步实现大陆标准与台湾地区标准在厦门包容共存,在制定厦门地方标准时吸收采用台湾地区标准内容,特别是台湾地区标准高于大陆标准的可以直接采用。鼓励台湾地区标准更多地参与厦门产业、行业发展。

  19.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在厦门从事农业生产活动,同等适用厦门惠农政策。在厦门的台资企业农业项目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设施、附属设施用地,可以按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管理。

  20.鼓励、支持台资企业转型升级,提供帮扶资金和政策支持,推动台资企业“退城进园”。

  21.加快海峡旅游服务中心、厦门新机场、五通对金客运码头三期等建设,完善软硬件设施配套,建立更加便捷的厦台海、空直航运输体系,为两岸同胞往来提供安全便捷的通关环境。

  22.推动厦门和台湾地区两地海关、检验检疫、食品安全、质量标准认证的合作,逐步实现监管互认、执法互助、信息互换以及检测结果的比对。

  实施“源头管理、口岸验放”的两岸商品快速验放模式,建立有利于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发展和规范的管理制度,扩大台湾地区进口商品第三方检测结果采信范围,推动两岸食品、农产品、消费品安全监管信息互换、结果互认。

  简化台湾地区特殊物品入境审批手续,来自台湾地区的入境特殊物品实施境外风险评估,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的,实现即报即批。
  
   23.持续推进厦金两地深入合作,支持两地在相互转诊、应急事件处置、公共防疫、养老医疗、医学教育与培训等方面开展合作。
  建设厦金检验检疫特殊监管区,对金门实施更加便利的检验检疫措施。

  二、关于社会文化交流合作方面

  24.鼓励台湾青少年来厦门开展研学旅行,参加各类夏令营及青少年交流活动,对主办单位按以奖代补形式予以资助。积极协助台湾地区从事两岸民间交流的机构申请两岸交流基金项目。

  25.鼓励两岸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共同在厦门设立两岸合作研发机构,联合建设重点实验室,开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和共性关键技术研究,联手培养研发团队和技术人才。

  26.鼓励在厦门的台湾同胞参与中华经典诵读工程、文化遗产保护工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工程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支持在厦门的台湾文化艺术界团体和人士参与大陆在海外举办的感知中国、中国文化年(节)、欢乐春节等品牌活动,参加“中华文化走出去”计划。符合条件的厦台文化项目可纳入海外中国文化中心项目资源库。

  台湾文艺工作者可以进入厦门的文艺院团、研究机构任职或研学,可以加入厦门的各类文艺社团。

  鼓励台湾同胞参与闽南文化生态保护试验区建设,参与厦门的闽南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申报市、区两级闽台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共同传承闽南文化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27.积极协助在厦门的台湾同胞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国家艺术基金等各类基金项目。

  28.鼓励厦台教育文化科研机构开展中国文化、历史、民族等领域研究和成果应用。创新厦台合作办学模式,拓展厦台各级各类学校对口交流和校际协作。建立厦台人才培训合作机制,鼓励台湾优质职业院校与厦门职业院校、职业教育机构合作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合作培训专业人才。

  29.积极协助台湾同胞参与厦门广播电视节目和在厦门的电影、电视剧制作和相关手续办理。鼓励厦门广播电视台、视听网站和有线电视网引进更多台湾地区生产的电影、电视剧,并积极协助向上级部门申报审批。

  30.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在厦门可以独资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举办高端养老机构。
  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在厦门可以独资形式申办个体诊所和医学检验实验室。

  31.鼓励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厦门设立代表机构。鼓励厦台合作建立法律查明机制,为相关商事活动提供境外法律的查明服务。
  鼓励台湾地区的仲裁机构在厦门设立联络点。
  鼓励厦台民间调解组织合作,为在厦门的企业和个人提供调解服务。

  32.鼓励台湾同胞加入厦门经济、科技、文化、艺术类专业性社团组织、行业协会,参加相关活动。支持台湾地区商协会、社团、行业协会等来厦门设立办事机构。

  33.鼓励台湾地区图书从厦门口岸进口并建立绿色通道,简化进口审批流程,优先办理相关手续。

  三、关于台湾同胞在厦学习实习方面

  34.台湾学生在市、区教育部门的指导下统筹安排就学。
  幼儿园、小学由居住地所属区教育局就近统筹安排就学。
  在部分市属一级达标学校初中部每年预留一定名额用于招收台湾学生。
  台湾学生在厦门市参加中考,成绩达到当年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线,依据个人意愿可以选报厦门市省一级达标高中,录取时依据平行志愿投档录取。

  35.设立台湾学生奖学金、助学金。
  在厦门中小学设立台湾学生奖学金。
  在厦门各高校设立台湾学生助学金专门账户,接受社会捐赠,帮助家庭条件困难的在校台湾学生完成学业。

  36.鼓励企业提供更多岗位吸引台湾学生实习见习,并参照厦门生源毕业生职业见习补贴标准,给予台湾学生实习见习补贴和每月500元的租房补贴(限1年)。从境外首次到厦门参加实习见习(1个月以上)的台湾学生,给予一次性交通费补贴2000元。

  四、关于台湾同胞在厦就业创业方面

  37.鼓励台湾青年来厦门就业创业,市、区人民政府出台的各类创业项目扶持、融资支持、科技创新、市场开拓、生产经营场所和住房租金补贴等各项优惠政策,台湾青年同等享有。
  台湾同胞可以在厦门设立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

  38.厦门市每年为台湾同胞提供不少于5000个就业和实习岗位。台湾同胞享有市、区人民政府提供的就业补贴。新引进的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台湾同胞,在厦门工作满一年后,按硕士(不超过35岁)每人3万元、博士(不超过40岁)每人5万元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
  台湾同胞可以根据个人需要选择办理就业证。

  39.积极协助台湾专业人才申请参与国家“千人计划”。鼓励在厦门工作的台湾专业人才申请参与国家“万人计划”。鼓励台湾同胞参评厦门市的特聘专家或特聘专业人才。对台湾特聘专家聘期3-5年内按每年20万元、总计最高100万元给予补助,特别优秀的可以提高到每年30万元、总计最高150万元。鼓励厦门市重点产业、重点项目、重点学科聘用急需紧缺的台湾专业人才,年薪达到厦门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倍以上的,按用人单位所支付年薪的25%、最高12万元标准给予补助,同一人才补助累计不超过5年。
  简化职称评审手续,台湾同胞没有个人履历档案的,可以使用台胞证或其他证明文件代替。

  40.鼓励台湾同胞在厦门报名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推动开展两岸从业人员执业资格互认。台湾同胞在台湾地区已经取得专业服务领域执业资格的,持台湾地区相关机构颁发的证书,经批准可以在厦门开展执业服务。
  支持台湾导游领队在厦门换证执业。
  积极协助在台湾地区已获得相应资格的台湾同胞在厦门申请大陆证券、期货、基金从业资格。

  41.协助符合条件的台湾学生参加大陆医师资格考试。协助取得大陆医师资格证书的台湾同胞,按照相关规定在厦门申请执业注册。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医师,通过认定方式获得大陆医师资格。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医师,按照相关规定在厦门申请注册短期行医,期满后重新办理注册手续。

  42.扩大台湾同胞报考厦门市事业单位编内工作人员范围。台湾同胞具备下列学历(位),并符合招聘岗位资格条件、招聘简章规定的,可以参加市、区所属事业单位补充编内工作人员招聘考试:
  (1)在大陆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位);
  (2)取得台湾地区硕士及以上学位并经国家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
  (3)取得国外及港澳地区学士及以上学位并经国家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

  43.在台湾地区获得教师资格证的台湾教师可以通过特聘、购买服务、短期双向交流等方式,在厦门的幼儿园和普通高中从事音乐、体育、美术学科教学工作。
  大力吸引台湾专家、学者、教师来厦门的高校、职业院校从事专业学科教学工作,在台湾地区取得的学术成果可以纳入工作评价体系。

  五、关于台湾同胞在厦居住生活方面

  44.来厦门就业创业的台湾青年可以根据《台湾青年申请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45.对无法识别、读取台胞证信息的系统设备限期进行完善升级,实现电子台胞证在厦门与大陆居民身份证同等使用。

  46.推动台资金融机构、商家与厦门银联加强合作,推动中国银联在厦门设立两岸业务合作专营机构。推动厦门非银行支付机构拓展互联网业务品种,加强与台资金融机构、商家业务合作。鼓励在厦门的金融机构优化台湾同胞金融服务,为台湾同胞办卡开户提供便利,方便台湾同胞在大陆使用电子支付服务。

  47.在厦门长期居住的台湾同胞可以依照规定程序担任市、区政协委员并参加会议,可以依照规定程序列席、旁听市、区人大、政协会议。

  48.积极协助在厦门的台湾同胞参评中华慈善奖、梅花奖、金鹰奖等国家经济科技文化社会领域各类评奖项目。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可以获得厦门授予的各项荣誉称号。

  49.鼓励台湾同胞在厦门担任调解员、仲裁员、陪审员、缓刑考察员、执行监督员、检察联络员、法律顾问等。

  50.在厦门居住的台湾同胞,纳入社区工作站公共服务代理代办项目服务对象。在台湾同胞人数较多的社区设立台湾同胞服务窗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及惠台政策咨询。在台湾同胞聚集地区设立便利台湾同胞办理金融业务的绿色窗口。

  51.积极协助台湾同胞和相关社团在厦门参与扶贫、支教、公益、社区建设等基层工作。支持在厦门长期居住的台湾同胞参与厦门的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受聘担任社区及相关社会组织负责人。鼓励台湾同胞参与组建社区志愿服务队,并担任负责人。有条件的社区可以建立以台湾同胞个人命名的社区服务工作室,纳入政府购买社区服务项目名录。

  52.在厦门居住满一年的台湾同胞在厦门购买商品房,在购房资格、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使用等方面享受厦门居民同等待遇。

  53.台湾同胞在厦门居住期间参照厦门居民标准,可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在厦门的台湾同胞可以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享受与厦门居民同等的保险待遇。
  在厦门工作并缴交相应年份的社保后,因取得台湾地区户籍而放弃大陆户籍的大陆配偶,回厦门再就业时,可以将不同时段在厦门缴交的社保转移合并。
  台湾同胞缴交的住房公积金、社保个人账户储存额,在其离开大陆时经个人申请可以一次性支取。

  54.在厦门的台湾同胞及其家属享有与厦门居民同等的医疗卫生服务待遇。
  医疗机构在按照规定书写和保存医疗文书的同时,还应为就诊的台湾同胞提供符合台湾地区健保机构核退费用要求的医疗文书。

  55.长期在厦门生活的特困台湾同胞入住养老机构的,参照厦门特困老人给予特定服务对象补贴;在厦门亡故,按殡葬惠民政策减免五项基本丧葬服务费用,留有孤儿的,可以由市社会福利中心予以收养。给予突遭变故致生活困难的台湾同胞临时救助。

  56.在厦门长期居住的台湾同胞前往鼓浪屿,可以走厦门市民通道,直接从轮渡码头搭乘渡轮;年满65周岁的台湾同胞,参照厦门居民标准,可以享受乘坐市内公共交通设施相关优惠。

  57.台湾同胞可以在厦门所有合法经营的宾馆、酒店、家庭旅馆、房车等登记住宿。

  58.在厦门长期居住的台湾同胞可以办理厦门旅游年卡,享受前往指定景点一整年不限次数的入园游览服务。

  59.各级公共文化场馆免费向台湾同胞开放,在厦门的台湾同胞在各类公共文化服务场馆可以享受和厦门居民同等的公共文化服务待遇。

  60.设立台湾同胞服务中心,办公地点设于市台办,作为向台湾同胞提供服务的统一对外窗口,并开设热线电话(968820)和微信公众号(厦门台办)向台湾同胞发布政策信息和提供咨询,同时通过台胞驿站和其他区级服务窗口为台湾同胞提供各类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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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2-26 17:07:5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布偶猫 于 2023-2-26 17:13 编辑

江苏出台76条实施意见 助台胞享受同等待遇

2018-09-12 17:18 来源:中共中央台办、国务院台办

  为深入推进国家层面的“31条措施”在江苏落地实施,9月12日,《关于深化苏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实施意见》(以下简称“76条实施意见”)正式公布实施。

  “76条实施意见”紧扣苏台交流合作实际,着眼苏台融合发展、聚焦落实同等待遇、分享江苏发展机遇、注重措施务实管用,将各类与台企台胞切身利益紧密相关的内容逐一体现,旨在让台胞在江苏投资有安全感、发展有荣誉感、生活有幸福感。

  据了解,“76条实施意见”包括积极支持台资企业提质增效、拓展苏台两地人才交流与合作、深化苏台两地社会文化交融、为台胞来江苏学习、就业、创业、生活逐步提供同等待遇等四部分,共76条具体举措。

  在积极支持台资企业提质增效方面,这一部分在“76条实施意见”中体量最大、份量最重,共34条。支持在苏台资企业创新发展、转型发展,强调台企可同等享受江苏省、市出台的各项产业、科技、税收、品牌建设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在加大资金扶持、鼓励技术创新、加强产业指导、保障要素供给、搞好融资担保,以及市场准入、审批、用地、融资等方面都作出了具体安排。同时,鼓励支持台企在大陆上市上板,通过“台商走电商”拓展内需市场,加强各类涉台经贸平台和载体尤其是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和淮安台资企业产业转移集聚服务示范区建设,定期举办江苏省“紫峰奖”(台资企业)评选活动,对台商反映的突出问题提供“直通车”服务。

  在拓展苏台两地人才交流与合作方面,“76条实施意见”出台了14条措施。在积极支持台湾同胞申报国家和省市县相关人才计划、协助取得职业资格、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等方面作出了规定,符合条件的台湾人才可申请最高1500万元的零抵押纯信用贷款,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台湾专业技术人员直接认定相应的中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鼓励高校吸纳台湾教师任教,定期举办两岸(江苏)职业技能竞赛。通过加强两地人才交流合作,为台湾同胞来江苏发展创造更多条件、提供更多机会。
  在深化苏台两地社会文化交融方面,“76条实施意见”就促进两地文化单位、研究机构、工会组织、社会团体、公益组织之间的交流提出了14条具体措施,支持台胞参与江苏文艺创作、社会科学研究、文化创意、旅游、体育等领域的合作,把台胞纳入相关荣誉称号的评选,并可受邀作为各级人大特邀嘉宾和政协特邀代表,鼓励更多的台湾同胞参与江苏社会和文化建设。

  在为台胞来江苏学习、就业、创业、生活逐步提供同等待遇方面,重点解决台湾同胞在苏日常生活便利化的问题,针对台商台胞反映较多的教育、购房、入住宾馆、办理社保等作出了明确规定,鼓励江苏高校逐步增加招收台生数量,并可申报各类奖助学金,台湾青年创业基地获省级认定的可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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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苏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实施意见》
苏办〔2018〕44号
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深化苏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关于深化苏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实施意见》已经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30日
  --------------------------------------------------------------------------------------------------------------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深化苏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台工作的重要论述,促进在苏台资企业提质增效,扩大苏台两地人才交流与合作,逐步落实台胞来苏投资、学习、就业、创业、生活享受与江苏居民同等待遇,深化两地经济社会融合发展,根据国务院台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的《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国台发〔2018〕1号)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积极支持台资企业提质增效

  1.鼓励和支持在苏台资企业创新发展、转型发展,融入我省高质量发展。严格兑现向台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保障台资企业合法权益。(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委台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2.鼓励和支持台资企业参与《中国制造2025江苏行动纲要》实施计划。台资企业在投资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等15个重点领域方面享受与我省企业同等待遇。台资企业可同等享受省、市出台的各项产业扶持政策,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招标。鼓励台资企业持续扩大在我省投资,对于台商从台资企业获得的利润再投资,符合条件的项目,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3.支持世界500强台资企业(以《财富》排行榜为准,下同)、全球行业龙头台资企业来我省投资,鼓励台资投向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对年实际到账金额超过2亿美元的世界500强台资企业投资项目,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申请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现代服务业发展基金。(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4.鼓励和支持台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获得认定的企业同等享受相关政策优惠。支持台资企业在我省开展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符合条件的可申请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支持。省级相关专项对新技术新产品(首台套)示范应用项目给予补助。运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允许一次性扣除等政策,鼓励台资企业淘汰技术水平落后的固定资产和设备。(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税务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5.支持和鼓励台资企业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对承担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企业重点实验室等平台建设任务的,可在省级相关专项中给予不超过3000万元支持。鼓励台资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落实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研发设备进口关税减免等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税务局、南京海关,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6.加强对台资研发中心建设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政策辅导,对开展创新基础能力提升、关键核心技术突破更新、智能化绿色化制造等工程的台资企业技术中心,采用适当方式给予专项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台资研发中心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用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符合条件的台资研发中心采购大陆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依法简化具备条件的台资研发中心研发用样品样本、试剂等进口手续,为台资研发中心运营创造便利条件。(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省税务局、南京海关,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7.支持台资企业主导和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对承担国际(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委会、工作组的台资企业,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对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台资企业,省级相关专项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省质监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8.鼓励台资企业牵头或参与智能制造标准制定、承担国家智能制造综合标准化和新模式应用项目、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工业转型升级资金支持。鼓励台资企业建设示范智能车间、工厂,对省级优秀示范智能车间给予奖励。(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9.鼓励台资企业申报技术改造、转型升级等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对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给予资金补助和扶持。支持台资企业创建国家和省级能效“领跑者”企业。(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10.鼓励台资企业在我省设立地区总部和研发、营销、供应链管理、财务和利润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在我省设立亚太区或全球营运总部,可优先享受我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鼓励政策。(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11.鼓励和支持台资企业建设特色鲜明、定位清晰、错位发展的网络零售企业,对具有一定规模的台资电商企业,给予一定资金补助,帮助台资企业通过“台商走电商”拓展内需市场。(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委台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12.支持台资企业在我省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台资企业在我省可参与建设项目的总包和分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环境保护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13.鼓励台资企业通过合资合作、并购重组等方式参与我省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台资行业龙头企业围绕产业链延伸配套、强强联合和上下游一体化经营,开展跨国、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兼并重组。(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14.台资企业与我省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与所在地企业适用同等政策。鼓励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方式供应土地,降低台资企业用地成本。(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15.对列入省重大项目的台资项目用地,在计划指标方面予以重点支持。对于台资企业与政府共同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医疗、教育、文化、养老、体育等公共服务项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依法可按划拨方式供应,也允许采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供应土地。(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国土资源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16.鼓励台资企业对现有工业用地追加投资、转型改造,合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对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现有工业用地,通过厂房加层、老厂改造、内部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17.办好两岸企业家紫金山峰会,融入更多江苏元素、体现更多江苏特色,促进苏台两地产业融合发展。充分发挥两岸企业家峰会作用,支持在苏中、苏北地区建设海峡两岸产业合作区。(责任单位:南京市人民政府,省委台办)

  18.重点支持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建设,加快淮安台资企业产业转移集聚服务示范区等合作园区建设,积极复制自贸试验区功能。(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委台办,淮安市人民政府、昆山市人民政府)

  19.积极支持台资企业参与我省乡村振兴战略。做优做实我省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台湾农民创业园等涉台农业合作载体;利用海峡两岸(扬州)农业合作试验区和海峡两岸(昆山)农业合作试验区两个国家级载体,提升苏台农业合作水平。支持台资农业企业参加江苏农业国际合作洽谈会和境外展销活动,并给予展位费补助。(责任单位:省农委、省委台办、省发展改革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20.支持在苏台资农业企业申报省级农业龙头企业、出口农产品示范基地等,同等享受相关支持政策和优惠措施。支持台资农业企业同等申请农机购置补贴。(责任单位:省农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21.鼓励台湾地区服务提供者按规定在我省投资设立医疗卫生机构,进一步密切两地医疗卫生人员、机构间的交流与合作,推动台资参与“健康江苏”建设。(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22.鼓励和支持台资企业参加有关质量奖项的评选,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江苏省质量奖的台资企业,省级相关专项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鼓励在苏台企参加“双百品牌”产品和江苏省工业企业质量信用AA级及以上的申报评选。(责任单位:省质监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23.定期举办江苏省“紫峰奖”(台资企业)评选活动,获奖企业可享受相关产业政策支持。(责任单位:省委台办、省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24.中小台资企业在“三计划四行动”(小微企业成长培育计划、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计划、中小企业“百千万”人才培育计划、“互联网+小微企业行动”、中小企业管理提升行动、产业集群创新提升行动、小微企业融资“金惠行动”)中与省内企业享有同等待遇,帮助中小台资企业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25.支持台湾地区征信机构与我省征信机构开展合作,支持地方政府与台湾地区征信机构建立信用信息采集、共享和应用机制,实现信用信息交互融合、共同应用,为两岸同胞和企业提供征信服务。(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26.鼓励在苏台资金融机构与本地金融机构开展合作,整合优质金融资源,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扩大对台湾居民和台资企业的授信。(责任单位:江苏银监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金融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27.支持具有跨境资金管理中心功能的台资企业总部开展外汇集中运营管理试点,台资企业总部可建立统一的内部资金管理体制,按规定对自有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具有投资和财务管理功能的台资企业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可按规定参与涉台外汇资金集中管理、跨境放款等业务。(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分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28.支持台湾地区金融机构和企业在台资密集区发起或参与设立资产管理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等新型金融组织。支持昆山申报两岸金融创新合作综合改革试验区。(责任单位:江苏银监局、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29.鼓励符合条件的在苏台资企业登陆大陆资本市场,支持已在大陆上市的台资企业开展再融资和并购重组。支持台资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各类债券。成功上市(挂牌)或发行债券的企业,按照所在地政府的政策享受财政补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证监局、江苏银监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30.支持专精特新台资企业、台湾地区青年创业企业登陆江苏省股权交易中心。支持省股权交易中心开发适合台资企业需求的金融产品,在项目路演、股权交易、融资贷款等方面给予优惠支持。(责任单位:省金融办、省委台办、江苏证监局)

  31.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风险补偿机制,推动保险机构开展台资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支持台资企业在公益性中小企业转贷平台获得金融支持,鼓励台资参与省级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的补充工程,缓解中小微台资企业融资难题。(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江苏保监局、江苏银监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32.鼓励台资来苏设立保险法人公司、保险法人公司区域总部和客服中心、保险中介机构等,给予税收、投资等相关支持政策。支持台湾地区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按规定申请在我省设立持股不超过51%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货公司。(责任单位:江苏保监局、江苏证监局、省金融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33.支持苏台两地投资机构按市场化原则,联合设立两岸产业投资基金,推动两地企业在先进制造业领域互补合作。(责任单位: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34.建立利用台资工作协调机制,健全部门之间信息互通和共享机制,协调解决利用台资重大问题。完善台资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联系服务制度,对台商反映的突出问题提供“直通车”服务。(责任单位:省委台办、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二、拓展苏台两地人才交流与合作

  35.支持在苏工作的台湾地区高层次人才申报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鼓励台湾地区人才申报省“双创计划”及各市县相关人才计划,积极给予创新创业相关扶持。对引进的台湾地区高层次人才,提供优质高效的生活服务,妥善帮助解决住房、医疗、子女教育等方面的问题。(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36.鼓励台湾地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团队参与顶尖人才顶级支持计划,对世界一流的顶尖人才团队,按照一定程序审批后,给予项目资助。(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37.支持台湾地区风创投机构加入江苏人才创投联盟,在为人才创新创业提供投融资服务中实现互利共赢。鼓励台湾地区人才参加江苏人才创新创业路演中心项目路演,对前景较好、质量较高的人才项目,积极给予创业投资扶持。(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金融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38.支持台资企业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支持我省博士后创新平台吸纳台湾地区优秀博士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和省资助招收博士后人员对台湾地区在站博士后人员科研项目同等资助,支持台湾地区在站博士后人员赴国(境)外开展短期培训和学术交流。(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39.支持符合条件的在我省创新创业的台湾地区人才申报江苏省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计划、双创博士等人才项目;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台湾地区人才申报人社部创业启动支持计划、高层次人才试点资助计划等。(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40.支持我省各类高校积极吸纳台湾地区教师前来任教,研究制定台湾地区教师聘用、教研成果认定和学校师资水平认定等方面的具体配套政策。受聘台湾地区教师在台湾地区取得的学术成果纳入工作评价体系,在苏台湾地区教师及其研发团队申报省级教学和科研计划项目享受同等待遇。(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41.对实行年薪制、项目工资制、协议工资制的台湾地区高层次人才,其实际薪酬发放水平不纳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范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42.支持省内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与台湾地区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合作办学,鼓励台湾地区高技能人才到江苏企业传师带徒。支持两地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交流访学、合作培训、技能夏令营等活动。(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委台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43.在苏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台湾地区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我省各类专业技术资格,其在境外取得的业绩成果,可与在境内取得的业绩成果一并提交。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台湾地区专业技术人员,不受职称、任职年限的限制,直接认定相应的中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44.每两年举办一届海峡两岸(江苏)职业技能竞赛,纳入省级一类竞赛管理,获奖台湾地区技术人员享受竞赛同等待遇。在江苏工作的台湾地区人才参加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可单独组队。台资企业开展技能比武和岗位练兵活动,可纳入“百万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竞赛岗位练兵大活动”。鼓励两地职业院校、行业协会、企业单位合作举办职业技能竞赛。(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台办、省教育厅、省总工会,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45.加强与台湾地区人才的交流合作,推动与台湾地区知名高校、研究机构、行业协会互动交流。支持江苏企事业单位与台湾地区企业、高校及科研机构等加强合作,围绕关键技术、核心工艺和共性问题等,组建技术联盟,开展项目合作、联合攻关、协同创新,符合条件的可申请科技计划项目支持。(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46.台湾同胞可报名参加53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81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和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对参加职业资格考试和技能等级评价的,提供服务便利,在职业技能竞赛、国家职业标准开发修订、职业技能等级评价等工作中,吸纳台湾地区高技能人才作为竞赛专家、开发专家或考评专家。(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47.推动开展两岸从业人员执业资格互认,在台湾地区已经取得专业服务领域执业资格的台湾同胞,持台湾地区相关机构颁发的证书,经批准可在昆山开展执业服务。(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昆山市人民政府)

  48.支持苏台两地人才服务机构开展双向人才交流活动,邀请台湾地区的高层次人才到江苏考察交流,支持在苏工作的台湾地区各类创新创业高层次人才开展人才沙龙、组建专门协会等,将台湾地区人才列入党委联系服务专家范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台办、省委组织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三、深化苏台两地社会文化交融

  49.鼓励两地文化单位在展览、培训、科研、舞台艺术等领域开展交流互动。支持台湾地区文化艺术界团体和人士参与江苏举办的中国文化年(节)、“欢乐春节精彩江苏”、“吴韵汉风——江苏文化艺术节”等活动。(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委台办、省文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50.支持在苏注册的台资文化企业申报江苏艺术基金项目,符合条件的可享受舞台艺术、传播交流推广和艺术人才培养等方面的资助。(责任单位:省文化厅)

  51.支持在苏工作的台湾地区学者申报省社科基金项目。鼓励苏台两地高校、科研院所加强交流合作,共同开展中国文化、历史、民族等领域研究和成果应用,以及历史文献和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研究。(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委台办)

  52.台湾同胞参与我省广播电视节目和电影、电视剧制作不受数量限制。我省有关播出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引进台湾地区生产的广播电视节目不做数量限制。(责任单位: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53.鼓励我省出版发行单位与台湾地区出版界加强交流合作,每年组织省内出版发行单位参展海峡两岸图书交易会,并在江苏书展期间设立台湾地区版图书专区。鼓励我省图书进出口公司主动了解台湾地区版图书市场需求,扩大进口。(责任单位: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54.支持苏台两地文化创意产业界在交流互访、人才培养、展览展示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支持台湾地区文创机构、单位或个人参与我省文创园区建设营运。鼓励台湾同胞参加“紫金奖”文化创意设计大赛等各类文创赛事。(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委台办、省文投集团)

  55.在苏注册的台资文化企业从事文化设计创意、数字文化、广告会展、艺术品交易、文化旅游等文化产业项目,符合条件的可申报江苏省紫金文化产业发展基金、江苏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文化)。(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56.鼓励和支持苏台两地旅游业界加强交流合作,持续办好“江苏台湾交流灯会”等大型旅游民俗文化活动,增进两地民间交往、融洽同胞情感。(责任单位:省旅游局、省委台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57.鼓励和支持台湾同胞、民间团体和协会在体育赛事、运动训练、体育文化、后备人才培养、体育产业、体育教育、体育科研、体育医疗等领域与我省开展深层次合作。鼓励台湾同胞参加海峡两岸电竞大赛、海峡两岸(昆山)马拉松赛等体育赛事。(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委台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58.深化苏台劳工界交流与合作,持续办好“苏台劳工一家亲”活动。推动两地工匠广泛交流切磋技能,共同弘扬中华工匠精神。在我省工作的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台湾同胞可以加入工会组织,同等享受工会会员待遇。(责任单位:省总工会、省委台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59.在我省工作的台湾同胞可参加各级劳动模范、省“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青年五四奖章、省十大杰出青年、省优秀青年企业家等荣誉称号评选。(责任单位:省总工会、省妇联、团省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60.在苏台湾地区机构和个人可参评“江苏慈善奖”,事迹突出的可推荐参加“中华慈善奖”评选。协助符合条件的在苏台湾同胞申报梅花奖、金鹰奖等经济科技文化社会领域各类奖项。(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文化厅、省文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61.鼓励苏台人道公益组织开展交流合作,共同促进两岸同胞福祉。台湾同胞在我省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享受与我省居民同等待遇。支持苏台红十字组织在重大自然灾害、突发意外事件、两岸同胞寻亲、红十字通信、两岸同胞遗骨返乡、私渡人员遣返鉴证、提供两岸同胞死亡证明等方面的人道合作。(责任单位:省红十字会、省卫生计生委)

  62.台湾同胞可按程序受邀作为各级人大特邀嘉宾和政协特邀代表,旁听人大、政协会议。(责任单位:全省各级台办)

  四、为台胞来苏学习、就业、创业、生活逐步提供同等待遇

  63.常住我省台湾同胞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与江苏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具体由居住地设区市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64.鼓励我省符合条件的高校招收台湾地区学生,并逐步增加招生数量。在苏就读的台湾地区学生可同等申报各类奖助学金,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江苏省台湾地区学生奖学金。加强对就读台生的学习帮扶和生活照顾,以及就业辅导。(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65.鼓励和支持台湾地区大学生来我省见习,通过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认证且毕业后两年内未就业并在当地办理相关就业登记的给予相关见习生活补贴,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的60%,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50%以上的接收单位,按每留用1人补贴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见习补贴。每年定期组织“台湾地区大学生江苏实习特训营”活动。(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委台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66.鼓励和支持台湾地区青年来我省就业,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应届台湾地区大学生来我省就业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接收企业给予的培训补贴,不超过当地确定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企业和个人对于培训补贴不重复享受。对在大陆高校学习的台湾地区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的,比照本地高校毕业生相关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67.取得大陆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的台湾地区学生、取得大陆承认学历的其他台湾地区居民及符合招聘条件的台湾地区学生,可以通过公开招聘应聘到我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就业;符合招聘条件的台湾地区居民,可以通过公开招聘到高等院校、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就业。(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68.取得大陆医师资格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台湾同胞可在江苏医疗机构申请注册并执业,享受同等待遇。(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69.支持已取得相应资格的台湾地区证券、期货、基金从业者通过大陆相关考试后在我省执业。(责任单位:江苏证监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70.鼓励台湾地区青年参加创业论坛、创业沙龙、创业大赛、项目对接、项目路演等创业活动。对在苏创业台湾地区大学生,可同等享受一次性创业、创业场地租金、创业带动就业、创业项目、社会保险等补贴政策。将在苏创业台湾地区大学生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支持重点群体,同等享受贷款扶持和财政贴息政策。(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委台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71.支持台湾地区青年创业示范基地申报省级创业示范基地,获得认定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委台办)

  72.做好人社部门所属人事人才网站系统升级,推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升级网上招聘系统,支持使用台胞证注册登录,方便台湾同胞应聘。(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73.在我省工作的台湾同胞,可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对于台湾同胞的大陆配偶,如曾在我省工作并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后因取得台湾地区户籍而放弃原当地户籍的,回我省再就业时,可将在我省缴纳的前后时段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台湾同胞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社保个人账户储存额,在其离开大陆时经个人申请可以一次性支取。鼓励用人单位为台湾同胞建立企业年金制度。(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74.在我省常住的台湾同胞可按居住地规定同等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住房租赁补贴等住房保障待遇。符合当地购房政策的台湾同胞购买住房的在首付比例、贷款申请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75.台湾同胞可以持台胞证在省内入住各类宾馆酒店。省内各国际机场为台胞入境办证提供便利。符合条件的常住我省台湾同胞可办理居住地市民卡、游园卡、公交卡等,可享受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等公共文化服务及文化惠民政策。(责任单位:省公安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76.各级台办聘请的法律顾问,优先为台湾同胞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服务。台湾同胞按程序可受聘担任仲裁员、商事调解员,参与涉台民商事案件调处。(责任单位:全省各级台办)
  本实施意见由省委、省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商相关主管部门承担。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
                                                                                                        2018年8月30日印发

(江苏省台办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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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直播 v.ht/86666 禁闻视频 v.ht/44777 人们都说CCtV只有一句话是真实的:现在是北京时间7点整;但那时段的广告却最贵?据说厂家都知道:爱看《新闻联播》的人最容易受骗。呵呵,不如看这个..   发表于 2023-3-20 21:19
铲屎的,怎么还不上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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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2-26 17:14:1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布偶猫 于 2023-2-26 17:17 编辑

陕西发布“60条实施意见”促进陕台交流合作

2018-09-17 10:49 来源:中共中央台办、国务院台办

  陕西日报(记者 耿薇)记者9月15日从省台办获悉,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重要论述,落实国务院台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简称“31条”),率先同台湾同胞分享陕西发展机遇,逐步为台湾同胞在陕投资、创业、就业、学习、生活提供与我省居民同等待遇,深层次推进陕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陕西日前发布《关于促进陕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实施意见》。

  由省台办、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并与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等37个相关部门和单位反复沟通、征询意见建议,同时在听取在陕台胞的意见和诉求的基础上,结合陕西省实际,我省制定出台了惠台“60条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秉持“两岸一家亲”理念,着力解决台胞在我省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不便,进一步助推台资企业扎根陕西发展,不断提升陕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实效。

  “60条实施意见”涵盖促进经济合作、促进文化交流、鼓励创业就业、便利学习生活四个部分,涉及产业、财税、用地、金融、就业、教育、文化、医疗等多个领域,还在文化遗产保护、科研机构合作、学术交流、艺术创作、陕台媒体交流合作、影视、出版、卫生医疗以及台资企业享受自贸试验区便利、投资涉林产业、参与美丽乡村建设等方面推出系列措施,将进一步促进陕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向纵深发展。与此同时,“60条实施意见”将“31条”进一步细化、落地、落实,为台湾同胞在陕投资、创业、就业、学习、生活等创造了更好条件,在乘车、住宿、购房、办理银行卡等方面提供了更多便利,如鼓励台湾青年和专业技术人员来陕就业,在职称评定、人才支持政策等方面享受与我省居民同等待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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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促进陕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实施意见
  (2018年9月7日)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重要论述,率先同台湾同胞分享陕西发展机遇,逐步为台湾同胞在陕投资、创业、就业、学习、生活提供与我省居民同等待遇,促进陕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根据国务院台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国台发〔2018〕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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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促进经济合作方面

  1.鼓励台资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和“西部大开发”战略,享受相关政策支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2.在陕台资企业与大陆企业同等参与“中国制造2025”行动计划,并可按规定申请享受政策支持。(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3.支持台湾同胞来陕投资设立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等企业,相应享受税收、投资等相关支持政策。对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发展方向和重点培育领域的台资企业,在项目建设、产业配套等方面提供支持和服务。将符合要求的台资企业推荐给省级产业基金管理机构,协调给予融资支持。(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4.支持台资企业在我省设立区域总部和研发设计中心。享受研发机构采购大陆设备增值税退税等各项税收政策。(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税务局)

  5.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通过认定的台资企业依法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政策。(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税务局)

  6.支持台资企业参与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适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享受自贸试验区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大力推广应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货物申报等各项业务功能,加快提升陕西口岸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和降低通关成本,鼓励并帮助台资企业通过中欧班列扩大进出口货物规模。(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口岸办、西安海关)

  7.鼓励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在我省投资涉林产业,并与我省企业和居民享受同等政策和优惠措施。(责任单位:省林业厅)

  8.鼓励台湾现代农业企业和技术管理人员参与我省精致农业、民俗民宿、休闲农业、特色小镇、美丽乡村建设。(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旅游发展委)

  9.台资企业在我省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独资经营等,可申报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依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2〕54号)享受政策支持。(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财政厅)

  10.凡在我省注册从事农业生产的台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注册地补贴实施县(区)购置补贴范围内的农机具,均可与我省农业企业同等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财政厅)

  11.台资企业可平等参与我省各级政府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台资企业进入我省政府采购市场。(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12.台资企业可通过合资合作、并购重组等多种方式,参与我省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

  13.台资企业在我省依法依规以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在项目入库、前期工作费用补助等方面享受我省企业同等政策。(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

  14.符合条件的在陕注册的台湾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独立法人机构,可牵头或参与国家和我省的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享受与大陆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同等政策。受聘于在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机构的台湾科研人员,可参与实施我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享受与我省科研人员同等政策。(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

  15.支持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以专利作价入股等方式来陕投资。其在大陆的授权专利在我省实施转化,可享受专利权质押融资、专利保险等相关补助和政策。(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

  16.支持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依法保护其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在我省申请、授权专利等费用资助和申报我省知识产权项目,享受与我省企业和居民同等待遇。(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

  17.支持台资在我省合资(合作)设立医疗机构。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

  18.对依法注册的台资企业,无论规模大小,在土地利用方面均享受与大陆企业同等待遇。对符合优先发展且集约利用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照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积极推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限出让的土地供应方式,通过盘活利用“存量”房产和提供标准化厂房的办法,解决台资企业起步难的问题。对土地出让金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企业,可采取分期缴纳的办法。对养老、医疗、新兴文化及科技产业等项目用地可参照工业用地政策。对新产业、新业态项目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实行划拨方式供地。鼓励加工制造企业以租赁方式使用土地。(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等)

  19.台湾金融机构和商家与中国银联陕西分公司和省内非银行支付机构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开展合作,为台湾同胞提供便捷的小额支付服务。(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20.鼓励台湾征信机构与我省征信机构开展合作与交流,为两岸同胞和企业提供征信服务。台湾征信机构在我省办理企业征信机构备案工作,与大陆征信机构享受同等待遇。(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21.鼓励台资银行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加强与我省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作,通过银团贷款等方式为实体经济提供金融服务。(责任单位:陕西银监局)

  22.优化台资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凡能够通过现有证照、凭证证明的台湾自然人,由所在市(区)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出具投资者身份证明,无需再作公证。(责任单位:省台办、省工商局)

  二、关于促进文化交流方面
  23.鼓励台湾同胞参与我省文化遗产保护工程,在文物考古研究、文物保护和活化利用等方面进行合作。鼓励台湾民间文物单位、文化协会参与陕台博物馆交流及文物展览。支持具备条件的台资企业和相关专业机构申报文物保护资质。(责任单位:省文物局、省文化厅)

  24.鼓励两岸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共同在我省高校设立两岸合作研发机构,联合建设重点实验室,开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和共性关键技术研究,联手培养研发团队和技术人才。(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

  25.支持鼓励两岸教育文化科研机构开展中国文化、历史、民族等领域研究和成果应用。(责任单位:省文化厅、省教育厅)

  26.支持我省高校与台湾高校建立合作交流平台,开展学术研究、学术论坛、学生交流、学生互访等方面的交流合作。(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27.鼓励支持台湾文化艺术界团体和台湾同胞来陕与我省文化机构进行交流与合作。鼓励支持台湾文艺工作者与我省文艺院团合作开展艺术创作,为台湾优质展览、演出项目提供展示平台。(责任单位:省文化厅)

  28.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支持陕台媒体在节目制作、记者互访、新媒体运用等方面建立多层次多角度的合作关系。定期邀请台湾媒体到我省参访交流。(责任单位:省台办、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29.鼓励台湾同胞参与中华经典诵读工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工程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支持台湾文化艺术界团体和人士参与陕西在海外举办的中国文化年(节)、欢乐春节等品牌活动。参加“中华文化走出去”计划。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陕台合作文化项目申请纳入海外中国文化中心项目资源库。(责任单位:省文化厅)

  30.推荐常住我省的台湾同胞参评中华慈善奖、梅花奖、金鹰奖等经济科技文化社会领域各类评奖项目。(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文联)

  31.支持、指导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国家艺术基金等各类基金项目。(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科技厅、省文化厅)

  32.支持台湾地区从事陕台民间交流的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报两岸交流基金项目。(责任单位:省台办)

  33.台湾同胞参与我省广播电视节目和电影、电视剧制作,对人员数量不作限制。放宽两岸合拍电影、电视剧在主创人员比例、大陆元素、投资比例等方面的限制。取消收取两岸电影合拍立项申报费用。缩短两岸电视剧合拍立项阶段故事梗概的审批时限。(责任单位: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34.对台湾图书进口业务建立绿色通道,简化进口审批流程,同时段进口的台湾图书可优先办理相关手续。(责任单位: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35.鼓励台湾同胞加入陕西经济、科技、文化、艺术类专业性社团团体和行业协会。(责任单位:省民政厅)

  36.支持台湾同胞和相关社团参与陕西扶贫、支教、公益、小区建设等基层工作。(责任单位:省台办)

  三、关于鼓励创业就业方面
  37.支持台湾青年创业就业基地的建设。经国台办、省台办批准的基地,符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人社发〔2017〕43号)精神的,按规定给予补贴。(责任单位:省台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38.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积极为台湾青年提供创业就业服务。鼓励我省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为符合条件的台湾青年提供就业见习岗位,对参加就业见习的台湾大学生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国资委、省卫生计生委等)

  39.鼓励台湾青年和专业技术人员来陕就业,在职称评定、人才支持政策等方面享受与我省居民同等待遇。(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国资委、省卫生计生委等)

  40.对已与我省用人单位达成意向性合作协议的,或已来我省进行创新工作不满1年的台湾专业人才,由用人单位推荐,省委人才办审核,符合条件的推荐国家“千人计划”相应平台;已在我省创办企业满2年但不超过5年的,可推荐申报国家“千人计划”创业人才项目;已来我省工作超过1年的台湾专业人才,可推荐申报国家“万人计划”相应子项目。(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

  41.鼓励和支持常住陕西的台湾同胞参加我省开展的各项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对在各项技能竞赛中获奖的选手,按照我省大赛表彰奖励有关规定,参与“陕西省技术能手”“陕西省技术标兵”等评比活动。(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42.支持常住陕西的台湾同胞参加“陕西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陕西省五一劳动奖章”的评选,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台湾同胞。(责任单位:省总工会)

  43.鼓励在陕工作的台湾女性同胞或女性集体参加“三八红旗手”“三八红旗集体”“巾帼建功标兵”“巾帼建功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的评选。鼓励在陕台胞家庭、台湾配偶家庭参加“五好家庭”评选。支持台湾女性同胞和相关社团参与我省公益服务项目。(责任单位:省妇联)

  44.执行《向台湾居民开放的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目录》。在陕台胞可通过网上报名参加53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和81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利用我省人事考试证书邮寄系统向台湾同胞寄送资格证书。(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旅游发展委等)

  45.支持台湾同胞使用台胞证登录“陕西公共招聘网(www.snjob.gov.cn)”来陕应聘工作,对暂时无法提供大陆手机号码的台湾同胞,允许使用台湾地区手机号码在“陕西公共招聘网”上注册简历。(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46.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参加医师资格考试,考试方式、考试内容、分数线、收费标准等均与报考同类别的我省考生相同。(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

  47.支持通过医师资格考试或认定方式取得大陆《医师资格证书》的台湾同胞,可按照相关规定,在我省申请执业注册。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医师申请《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开展医疗服务。(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

  48.支持在台湾已获取相应资格的台湾同胞在大陆申请证券、期货、基金从业资格,只需通过大陆相应法律法规考试,无需参加专业知识考试。(责任单位:陕西证监局)

  49.支持台湾教师来我省高校任教,其在台湾地区取得的学术成果可纳入工作评价体系。(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50.支持台湾专家、学者、教师来我省高校、职业院校从事专业学科教学工作。在台湾地区获得教师资格证后,可以在我省幼儿园、中小学从事音乐、体育、美术学科教学工作。(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51.支持台湾同胞在陕参加大陆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取得资格后,可在我省专利代理机构执业。加强陕台知识产权高端人才合作交流。(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

  四、关于便利学习生活方面

  52.在我省就业的台湾同胞,均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办理流程等实行与我省缴存职工一致的政策规定。(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53.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台湾同胞,与我省缴存职工同等享有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等权利。在大陆地区跨城市就业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并返回台湾地区时,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54.在陕居住满1年的台湾同胞购买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在购房资格、首付比例、办理时限、按揭贷款等方面享受与我省户籍居民同等待遇。(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55.常住陕西的台湾同胞子女到我省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就读,享受与当地学生同等待遇。鼓励台湾学生到我省高校就读,在学费、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等方面与大陆学生享受同等待遇。(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56.台湾同胞在我省居住生活期间,可按照陕西省社会保险政策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享受与我省参保人员同等待遇。(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57.台湾同胞在台湾地区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换取机动车驾驶证。(责任单位:省公安厅)

  58.在我省长期生活的台湾同胞,在各类公共文化服务场馆,可享受和我省居民同等的公共文化服务待遇,可以办理旅游年卡,享受指定景点期限内不限次数的入园游览服务。(责任单位:省文化厅、省旅游发展委)

  59.我省所有免费博物馆可凭台胞证免费领票参观。(责任单位:省文物局)

  60.台湾同胞凭居住证、收入证明并由工作所在单位提供担保,银行予以办理信用卡,凭居住证可当场办理银行储蓄借记卡。(责任单位:陕西银监局)
(陕西省台办供稿)



铲屎的,怎么还不上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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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布偶猫 于 2023-2-26 17:39 编辑

珠海公布惠台52条措施

2018-09-17 14:36 来源:中共中央台办、国务院台办

  珠海是台商最早投资大陆的地区之一,也是台湾同胞在大陆工作生活的重要聚集地。9月10日下午,珠海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在珠海市台商投资企业协会举行宣讲座谈会,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局局长刘江成介绍:近日,在“31条惠及台胞措施”和“粤台48条”的基础上,结合珠海实际,珠海市正式出台了《关于促进珠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珠台52条”)。

  “珠台52条”秉持“两岸一家亲”理念,进一步深化珠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逐步在投资和经济合作领域加快给予台资企业与珠海企业同等待遇,逐步为台湾同胞在珠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同等待遇,努力打通惠台政策“最后一公里”。

关于促进珠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台工作重要论述,按照国务院台办、国家发改委《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和省台办、省发改委《印发<关于促进粤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台发〔2018〕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珠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逐步为台湾同胞在珠海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与珠海居民同等待遇,促进台资企业在珠海更好更快发展,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措施。

  一、深化珠台经贸合作

  1.在珠海的台资企业参与“中国制造2025”行动计划适用与大陆企业同等政策。鼓励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参与珠海的开发、建设。鼓励台资企业在珠海设立总部、研发中心、运营中心、采购中心和物流中心等。
  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各类扶持资金和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享有同等待遇。(市商务局、市科工信局、市财政局)

  2.帮助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我市激励企业创新的优惠政策。(市科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3.支持台资企业在珠海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参与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可与我市企业等各类资本同等条件参与市内各级政府的交通基础设施PPP项目等合作建设。(市发改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市住规建局)

  4.符合《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的台资企业均可申请参与珠海市政府采购活动。台资企业可按我市企业同等条件申请纳入广东省创新产品清单,并享受政府采购鼓励措施。(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市科工信局)

  5.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负面清单管理要求的台资企业,可以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公平、公开方式参与珠海市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市国资委、市财政局)

  6.台资企业与我市企业同等条件适用广东省和珠海市土地保障政策。符合广东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台资企业,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其工业项目用地出让底价。(市国土局)

  7.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在珠海设立企业时可以选择使用美元或人民币作为注册资本金,在珠海经营活动中可以享有内资企业待遇。(市工商局、人行珠海市中心支行)

  8.鼓励金融机构优化台湾同胞金融服务,提升台湾同胞申请信用卡、银行贷款等金融服务效率。(市金融局、珠海银监分局、人行珠海市中心支行)

  9.支持台资金融机构、商户等与在珠金融机构及非银行支付机构依法合规开展合作,为台湾同胞提供便捷的小额支付服务。(人行珠海市中心支行、珠海银监分局)

  10.支持台资银行在本市设立总部及分支机构,支持台资银行与本市同业合作,为实体经济提供金融服务。(市金融局、人行珠海市中心支行、珠海银监分局)

  11.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投资者到本市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和保险公估业务。(市金融局、人行珠海市中心支行、珠海银监分局)

  12.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金融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设立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市金融局)

  13.符合条件的台湾法人可申请独资或与内地法人合资、合作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市卫计局)

  14.鼓励符合条件的在珠台资企业在大陆资本市场上市挂牌。(市金融局)

  15.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来珠海办展办会,同等享受珠海相关支持政策。(市会展局)

  16.台湾地区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在珠海注册的独立法人,享受与珠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同等政策,可牵头或参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市科工信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文体旅游局、市税务局)

  17.落户珠海的台资农业企业与我市农业企业同等条件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同等条件参与农村流通网络、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参加广东省、珠海市有关农业展会扩展农产品销售市场,申报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并享受相关政策扶持。(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邮政管理局)

  18.鼓励、支持台资企业转型升级,鼓励台资企业在珠海建设或运营科技企业孵化器,享受我市企业建设或运营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经费支持。(市商务局、市人社局、市科工信局、市台湾事务局)

  19.台湾同胞可在珠海依法设立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参照《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在内地开放行业清单》执行。(市工商局、市台湾事务局)

  二、促进珠台社会文化交流
  
   20.鼓励台湾青少年来珠海开展研学旅行,参加各类夏令营及青少年交流活动,积极协助台湾地区从事两岸民间交流的机构申请两岸交流基金项目。(市台湾事务局、市文体旅游局、团市委)

  21.鼓励两岸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共同在珠海设立两岸合作研发机构,联合建设重点实验室,开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和共性关键技术研究,联手培养研发团队和技术人才。(市教育局、市科工信局、市台湾事务局)

  22.支持珠台高校建立机制化交流平台,开展学术研究、学术论坛、学生交流、学校互访等交流活动,对重点项目予以一定资助。(市教育局、市台湾事务局)

  23.台湾同胞在珠海创办各类文化企业,享受和珠海文化企业同等文化产业政策。(市文体旅游局)

  24.积极协助在珠海的台湾同胞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国家艺术基金等各类基金项目。(市文体旅游局、市社科联、市科协、市文联)

  25.鼓励和支持珠台教育文化科研机构开展中国文化、历史、民族等领域研究和成果应用,支持鼓励台湾同胞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来珠开展中国文化、中国历史、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学术交流合作。(市教育局、市民族宗教局、市社科联)

  26.加强珠台两地文化交流,积极引进台湾优秀文艺团体,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市文体旅游局、市台湾事务局)

  27.台湾人士按规定审批后可参与市内的广播电视节目和电影、电视剧制作,数量可不受限制。(市委宣传部、市文体旅游局)

  28.市内具备资质的广播电视台引进台湾生产的影视剧不作数量限制,我市各级具备资质的视听网站和有线电视网等引进台湾地区生产的各类优质电视剧、综艺等节目不受数量限制,引进机构需依相关规定申报。(市委宣传部、市文体旅游局)

  29.鼓励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珠海设立代表机构,可与珠海市内的律师事务所联营,珠海市内律师事务所可以聘用台湾执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市司法局)

  30.鼓励台湾同胞加入珠海经济、科技、文化、艺术类专业性社团组织、行业协会,参加相关活动。支持台湾地区商协会、社团、行业协会与珠海相关机构开展两地经贸、科技、文化等交流活动。(市民政局、市台湾事务局、市科协、市文联)

  三、支持台胞在珠就学实习就业创业

  31.台湾学生在市、区教育部门的指导下统筹安排就学。
  台湾同胞子女报读幼儿园享受市民同等待遇,小学和初中由居住地所属区教育局就近统筹安排就学,高中根据中考成绩录取入学。
  在珠海初中就读的台湾学生参加珠海中考,享受总分加2分投档的政策优惠。(市教育局、市台湾事务局)

  32.鼓励企业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普通高校台湾户籍毕业生提供更多见习岗位,并按本市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珠海最低工资标准,补贴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台湾事务局)

  33.鼓励台湾青年来珠海就业创业,台湾青年可按规定同等享受市、区人民政府出台的各类创业项目扶持、融资支持、科技创新、市场开拓、生产经营场所和住房租金补贴等各项优惠政策。(市台湾事务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科工信局、市金融工作局等相关单位、各区政府和管委会)

  34.符合《珠海市创业补贴实施办法》条件的台湾青年创业者,可享受相关创业补贴。
  在校及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含台湾普通高等学校)台湾学生或毕业生,在本市成功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0000元创业资助。
  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含台湾普通高等学校)台湾毕业生(不含合伙人和股东)在本市创办初创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综合创业资助。
  台湾青年在珠创业的,可按租赁经营场地面积申请每月每平方米30元补贴(租金标准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数计算),每年最高补贴80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台湾青年创办初创企业的,根据带动就业情况,可申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市人社局、市科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台湾事务局)

  35.鼓励支持台湾有重大原始创新能力的科学家和能够推动重大技术革新的科技领军人才来珠海工作。支持来珠海工作的台湾人才申报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省“珠江人才计划”“广东特支计划”和市“英才计划”,并按规定享受相关人才待遇。(市委组织部、市科工信局、市人社局)

  36.符合条件的台湾青年创业基地按规定享受珠海市创业孵化基地补贴。(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科工信局、市台湾事务局、各区政府和管委会)

  37.鼓励台湾同胞在珠海报名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推动开展两岸从业人员执业资格互认。台湾同胞在台湾地区已经取得专业服务领域执业资格的,持台湾地区相关机构颁发的证书,经批准可以在珠海开展执业服务。(市人社局)

  38.支持台湾导游领队在珠海换证执业。(市文体旅游局)

  39.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在珠海参加证券、期货、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相关部门做好服务保障工作。(市金融局、市人社局)

  40.协助符合条件的台湾学生参加大陆医师资格考试。协助取得大陆医师资格证书的台湾同胞,按照相关规定在珠海申请执业注册。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医师,通过认定方式获得大陆医师资格。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医师,按照相关规定在珠海申请注册短期行医,期满后重新办理注册手续。(市卫计局)

  41.大力吸引台湾专家、学者、教师来珠海的高校、职业院校从事专业学科教学工作,在台湾地区取得的学术成果可以纳入工作评价体系。(市教育局)

  四、便利台胞在珠居住生活

  42.来珠海就业创业的台湾青年可以根据《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市住规建局、各区政府和管委会)

  43.台湾同胞、剧团、影视公司可在珠海参评中华慈善奖、梅花奖、金鹰奖等国家经济科技文化社会领域各类评奖项目;台湾同胞可参评广东省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青年文明号、“三八”红旗手等评选活动。(市文体旅游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文联)

  44.积极协助台湾同胞和相关社团在珠海参与扶贫、支教、公益、社区建设等基层工作。支持在珠海长期居住的台湾同胞参与珠海的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受聘担任社区及相关社会组织负责人。鼓励台湾同胞参与组建社区志愿服务队。有条件的社区可以建立以台湾同胞个人命名的社区服务工作室,纳入政府购买社区服务项目名录。(市扶贫办、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红十字会、各区)

  45.在我市创新创业就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台湾人才,可在本市购买住房。

  (1)在我市创办企业,个人实缴资本或技术入股评估价不少于100万元(以近半年的验资报告为准),所创办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我市依法注册、登记和纳税,属于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中优先或鼓励发展类的产业,其全职职工不少于5人(在本企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

  (2)其他在我市就业的台湾人才,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且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②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或取得国际通用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或取得技师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③在珠海工作满3个月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使用等方面享受珠海居民同等待遇。(市住规建局、人行珠海市中心支行、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46.在珠海创业、就业的台湾同胞可参照珠海企业职工标准缴交住房公积金,申请公积金贷款。
  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确保台湾同胞在我市就业期间的养老保险权益。
  台湾同胞缴交的住房公积金、社保个人账户储存额,在其离开大陆时经个人申请可以一次性支取。(市人社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47.在珠海的台湾同胞及其家属享有与珠海居民同等的医疗卫生服务待遇。(市卫计局)

  48.台湾同胞在珠海亡故,可参照珠海惠民殡葬政策,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留有孤儿且孤儿无法定监护人的,可参照珠海孤儿福利保障政策获得相关保障。(市民政局)

  49.年满60周岁的台湾同胞,参照珠海居民标准,可以享受乘坐市内公共交通设施相关优惠。(市交通运输局)

  50.各级公共文化场馆免费向台湾同胞开放,在珠海的台湾同胞在各类公共文化服务场馆可以享受和珠海居民同等的公共文化服务待遇。(市文体旅游局)

  51.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珠海设覆盖全市范围的39个居住证办理网点,为台湾居民在珠海就近办理居住证提供便利。(市公安局)

  52.设立台湾同胞工作站,办公地点设于市台湾事务局,为台湾同胞提供政策解答、咨询等服务和各类帮助。(市台湾事务局)
(广东省、珠海市台办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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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2-26 17:40:2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布偶猫 于 2023-2-26 17:44 编辑

重庆发布实施惠台58条措施

2018-08-24 09:51 来源:中共中央台办、国务院台办

  2018年8月21日,重庆市发布实施《关于促进渝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若干措施》包含58条惠台措施,内容涉及经济交流合作、社会文化交流合作和台湾同胞在渝学习实习、就业创业、居住生活等5个方面。

  《若干措施》秉持“两岸一家亲”理念,进一步深化渝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逐步在投资和经济合作领域加快给予台资企业与重庆企业同等待遇,逐步为台湾同胞在渝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同等待遇,努力打通惠台政策“最后一公里”。

  概括起来,有以下亮点:

  在经济交流合作方面:支持注册地在重庆的台资企业依法到重庆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支持重庆股份转让中心为台资企业非公开发行、转让企业股票和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等相关活动提供服务。鼓励台资企业向重庆转移并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和长江经济带发展。将台资企业纳入《重庆市公安局关于服务民营经济发展30条》服务范畴,提供24小时急事急办服务。对台资企业较集中地区定期开展上门走访服务。加强渝台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及植物新品种权等两岸知识产权(智慧财产权)保护方面的合作,依法保护台湾同胞及其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

  在社会文化交流合作方面:鼓励台湾同胞结合重庆抗战遗址、大足石刻等优秀文化遗产开展文化交流活动。鼓励台湾同胞参与武陵山区(渝东南)土家族苗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传承工作。支持台湾地区基金会、社会团体、智库机构等非营利、非政府的社会组织按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来重庆设立办事机构和开展活动。支持台湾同胞同等享受重庆公共文化服务,鼓励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参与重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台湾同胞在重庆创办各类文化企业,和重庆文化企业同等享受文化产业政策。鼓励两岸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在重庆设立两岸合作研发机构,开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和共性关键技术研究,联合培养研发团队和技术人才。

  在台湾同胞在渝学习实习方面:建立渝台人才培训合作机制,鼓励台湾优质职业院校与重庆职业院校、职业教育机构合作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人才联合培养。在渝台湾同胞子女就学与重庆居民子女同等交费并享受中考降分录取政策。

  在台湾同胞在渝就业创业方面:鼓励并协助台湾专业人才申报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和重庆市重点人才项目。支持台湾学生参加大中专学生志愿者暑期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鼓励支持台湾同胞来重庆投资设置医疗机构,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鼓励台湾青年来重庆创业就业,可申请“青创培训”等帮扶项目,参加青年创新创业赛事。支持台湾青年创办的企业入驻重庆各类青创空间,挂牌重庆青年创新创业板。鼓励和支持台湾同胞在重庆创办养老服务机构。

  在台湾同胞在渝居住生活方面:支持在重庆长期居住的台湾同胞参与重庆社区建设、社区服务,列席重庆各级政协会议,受邀担任警风监督员,加入重庆市青年企业家协会、重庆市青年商会、重庆市青年志愿者协会、重庆市青年创新创业促进会等社团组织。逐步实现台湾居民居住证与大陆居民身份证在重庆享有同等法律效用,并对无法识别、读取台胞证件信息的系统设备限期进行完善升级。在市台办设立联系窗口,为在重庆的台湾同胞提供紧急救助服务,在定点医院开设紧急救助“绿色通道”。

  据悉,党的十九大以来,重庆发挥渝台特殊历史渊源优势,深耕基层、深耕经贸、深耕人文,渝台经贸合作不断深化、各项交流持续热络,重庆已成为台湾同胞来大陆发展的重要聚集地之一。截至2018年上半年,全市累计批准台资企业1683家,累计合同台资280.94亿美元,累计实际利用台资60.53亿美元,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上企业达到205家(新增3家);其中,1—6月全市新增台资项目37个,同比增长15.6%,合同台资3.02亿美元,同比增长57.3%,实际利用台资2.24亿美元,台湾继续成为重庆第五大贸易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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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台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渝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8〕11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台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渝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21日
  ----------------------------------------------------------------------------------------------------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促进渝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
  市台办 市发展改革委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台工作的重要论述,积极给予台资企业在投资和经济合作领域与重庆企业同等待遇,逐步为台湾同胞在渝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与重庆居民同等待遇,按照国务院台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台发〔2018〕1号)要求,依据《重庆市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等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关于经济交流合作方面

  1.台湾同胞在重庆投资的企业(以下简称台资企业)参与“中国制造2025”行动计划适用与重庆企业同等政策。支持台湾同胞来重庆投资设立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等企业并设立区域总部和研发设计中心,在投资、税收等方面与重庆企业享受同等支持政策。(牵头单位:市经济信息委;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科委、市税务局)

  2.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台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后,免缴科研与生产建设用房城市建设配套费。设在重庆的台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享受全额退还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市科委;配合单位:市税务局)

  3.台湾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在重庆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根据相关规定,可牵头或参与申报国家和重庆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享受与重庆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同等政策。受聘于在重庆注册的独立法人的台湾地区科研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可作为国家和重庆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负责人申报享受与重庆科研人员同等政策。对台湾地区知识产权在重庆转化的,可参照执行大陆知识产权激励政策。(牵头单位:市科委;配合单位: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

  4.台资企业可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重庆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审批流程,提高服务效率,降低台资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城乡建委、市交委、市城管委、市水利局、市环保局)

  5.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利用发行公司债劵进行融资。支持注册地在重庆的台资企业依法到重庆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支持重庆股份转让中心为台资企业非公开发行、转让企业股票和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等相关活动提供服务。(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重庆证监局)

  6.台资企业可公平参与政府采购,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经济信息委)

  7.支持台资企业通过合资合作、并购重组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有关登记机关派专人对其进行跟踪指导服务,优化登记手续,自受理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工商局)

  8.台资企业与重庆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台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重庆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符合城市规划和不改变用途的存量工业用地,经批准在原用地范围内进行技术改造、建设多层厂房、实施厂房改造加层或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而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台资工业企业利用存量房产、土地兴办先进制造业、生产性及高科技服务业、创业创新平台等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的,经批准可在5年过渡期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过渡期满后,依法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根据国家和我市的产业政策、产业生命周期和降低企业初始用地成本等情况,可灵活设定10—50年的工业用地出让年期,对符合规划的堆场、仓储等项目以及不适宜以出让方式供地的项目,可以租赁方式供地,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实行短期租赁、长期租赁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供地模式。(牵头单位:市国土房管局;配合单位:市规划局)

  9.积极推进海峡两岸产业合作区设立工作,鼓励台资企业向重庆转移并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和长江经济带发展,鼓励台资企业参与重庆“三大攻坚战”和“八项行动计划”,拓展内需市场和国际市场,同等享受重庆在开拓市场、境外投资等方面出台的相关扶持政策。(牵头单位:市台办;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

  10.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农业企业申报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经认定为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台资企业,同等享受农业企业贷款贴息、项目资金补助等农业支持政策和优惠措施。支持重庆台资农业企业同等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积极支持重庆台湾农民创业园建设。(牵头单位:市农委;配合单位:市台办、市财政局)

  11.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台湾金融机构可以在重庆设立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台湾征信机构可与重庆征信机构开展合作,为两岸同胞和企业提供征信服务。支持台资银行重庆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满足征信需求。直接向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提供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息查询服务。(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重庆证监局)
  12.支持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在重庆设立企业时以人民币作为资本注册金。支持台湾同胞将在重庆就业获取的以人民币结算工资汇出。(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

  13.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为本市中小微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提供金融服务。台资银行可与重庆有关银行协作,通过银团贷款等方式为重庆实体经济提供金融服务。(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

  14.将台资企业纳入《重庆市公安局关于服务民营经济发展30条》服务范畴,积极为因紧急商务活动需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台资企业人员开通“绿色通道”,提供24小时急事急办服务。对台资企业较集中地区定期开展上门走访服务。(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15.取得台湾地区资质(资格)证书的台湾建筑业企业,根据相关规定可以在重庆从事相关建筑活动。(牵头单位:市城乡建委;配合单位: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

  16.鼓励、支持台资企业转型升级,提供帮扶资金和政策支持,与重庆企业享受同等待遇。(牵头单位:市经济信息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科委)

  17.本着平等互惠原则,加强渝台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及植物新品种权等两岸知识产权(智慧财产权)保护方面的合作,依法保护台湾同胞及其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

  二、关于社会文化交流合作方面

  18.积极协助在重庆的台湾同胞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国家艺术基金等各类基金项目,与重庆科研人员、文艺工作者享受同等政策。有关部门向其提供政策咨询和业务指导服务。(牵头单位:市科委;配合单位:市文化委、市社科联)

  19.鼓励台湾同胞参与中华经典诵读工程、文化遗产保护工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工程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支持台湾同胞在重庆依法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活动,与重庆市民享受同等政策。支持在重庆的台湾文化艺术界团体和个人参与大陆在海外举办的感知中国、中国文化年(节)、欢乐春节等品牌活动,参加“中华文化走出去”计划。积极协助符合条件的渝台文化项目纳入海外中国文化中心项目资源库。鼓励台湾同胞结合重庆抗战遗址、大足石刻等优秀文化遗产开展文化交流活动。鼓励台湾同胞参与武陵山区(渝东南)土家族苗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传承工作。(牵头单位:市文化委;配合单位:市教委)

  20.积极协助在重庆的台湾同胞参评中华慈善奖、梅花奖、金鹰奖等国家经济科技文化社会领域各类奖励项目。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可以参加同行业的评定、评比活动,作出突出贡献的可以获得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青年“五四”奖章、青年岗位能手、“三八”红旗手、杰出青年企业家等重庆各级政府及有关团体颁发的荣誉称号和奖励。支持台湾同胞参与重庆市内各级文化类奖项的评选。(牵头单位:市台办;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文化委、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市文联)

  21.鼓励台湾同胞参与重庆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台湾同胞参与重庆广播电视节目和电影、电视剧制作可不受数量限制。(责任单位:市文化委)

  22.鼓励重庆广播电视台、视听网站和有线电视网引进更多台湾生产的电影、电视剧,鼓励合拍剧在黄金时段播出,推动电影发行机构对引进台湾生产的电影不作数量限制。(责任单位:市文化委)

  23.放宽渝台合拍电影、电视剧在主创人员比例、大陆元素、投资比例等方面的限制,积极协助台湾同胞办理在重庆制作电影、电视剧相关手续。落实取消两岸电影合拍立项申报收费。协助缩短渝台电视剧合拍立项阶段故事梗概的审批时限。(责任单位:市文化委)

  24.建立台湾图书进口业务绿色通道,支持简化进口审批流程。支持同时段进口的台湾图书优先办理相关手续。(牵头单位:市文化委;配合单位:重庆海关)

  25.鼓励台湾同胞加入重庆经济、文化、科技、艺术类专业性社团组织、行业协会,参加相关活动。鼓励涉及渝台交流的社会组织充分发挥作用,促进渝台经济、文化、科技、艺术等交流合作。(牵头单位:市台办;配合单位:市民政局)

  26.支持台湾地区基金会、社会团体、智库机构等非营利、非政府的社会组织按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来重庆设立办事机构和开展活动。(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27.支持鼓励渝台教育文化科研机构合作开展中国文化、历史、民族、科学技术等领域研究和成果应用。(责任单位:市教委、市科委、市文化委)

  28.创新渝台合作办学模式,支持重庆高校与台湾高校开展校际交流与合作,联合开展中华文化、历史、民族等领域的研究和学术交流。(责任单位:市教委)

  29.积极协助台湾地区从事两岸民间交流的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两岸交流基金项目。继续办好“重庆·台湾周”等品牌活动,对台湾地区参与活动的相关机构给予优先支持。(责任单位:市台办)

  30.支持台湾同胞同等享受重庆公共文化服务,鼓励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参与重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台湾同胞在重庆创办各类文化企业,和重庆文化企业同等享受文化产业政策。(牵头单位:市文化委;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31.鼓励两岸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在重庆设立两岸合作研发机构,开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和共性关键技术研究,联合培养研发团队和技术人才。(责任单位:市教委、市科委)
  三、关于台湾同胞在渝学习实习方面
  
   32.积极协助在重庆高校就读临床医学专业硕士学位的台湾学生,在参加研究生学习1年后,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参加大陆医师资格考试。(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配合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33.建立渝台人才培训合作机制,鼓励台湾优质职业院校与重庆职业院校、职业教育机构合作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人才联合培养。(责任单位: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

  34.鼓励企业提供更多岗位供台湾学生实习见习,将台湾高校毕业生纳入就业见习人员范围,并参照重庆生源毕业生给予同等待遇,按规定落实就业见习补贴。(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35.在重庆生活、工作、学习的台湾同胞的子女可在本市按就近原则申请就读中小学,与重庆居民子女同等交费并享受中考降分录取政策;可按照国家规定报考大陆高等学校。(牵头单位:市教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四、关于台湾同胞在渝就业创业方面

  36.在重庆的台湾同胞可报名参加53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和81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在重庆企业工作的台湾同胞由企业统一组织实施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并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吸纳实名登记离校2年内未就业台湾高校毕业生就业并组织开展定向就业培训的企业,在其与聘用的台湾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后,按规定给予定向就业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37.积极协助符合条件的台湾专业人才申报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和重庆市重点人才项目。(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配合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经济信息委、市教委、市科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国资委、市金融办、市工商联)

  38.加快推动各类人事人才网站和企业线上招聘系统升级服务工作,支持使用台胞证注册登录。(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工商联)

  39.鼓励台湾同胞和相关社团参与重庆扶贫、支教、公益、社区建设等基层工作并为其提供相应支持。(牵头单位:市台办;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团市委)

  40.在重庆就读的台湾学生可参加大中专学生志愿者暑期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可成为注册志愿者参加相关的志愿服务活动,可申请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责任单位:团市委)

  41.取得大陆医师资格证书的台湾同胞,可按照相关规定申请执业注册。符合条件的台湾医师,可通过认定方式在重庆获得大陆医师资格,也可在重庆办理短期行医资格,期满后可重新办理注册手续。支持台湾同胞在重庆取得护士执业资格和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资格后,可按照规定申请在重庆执业。(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

  42.鼓励支持台湾同胞来重庆投资设置医疗机构,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

  43.鼓励台湾青年来重庆创业就业,可申请“青创培训”等帮扶项目,参加青年创新创业赛事。支持台湾青年创办的企业入驻重庆各类青创空间,挂牌重庆青年创新创业板。(责任单位:团市委)

  44.在台湾已获取相应资格的台湾同胞在重庆申请证券、期货、基金从业资格时,只需通过大陆法律法规考试,无需参加专业知识考试。(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重庆证监局)

  45.鼓励重庆高校积极引进台湾高水平专家从事专业学科教学或开展科研合作。鼓励取得资质的台湾教师通过特聘、购买服务、短期双向交流等方式来重庆高校任教,其在台湾取得的学术成果可纳入工作评价体系,在重庆任教或从事科研期间享受重庆高校教学科研人员同等待遇。(责任单位:市教委)

  46.鼓励和支持台湾同胞在重庆创办养老服务机构。(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47.台湾同胞来重庆创业,以其拥有的可用货币估价并能依法转让的高新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等出资入股的,其作价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受限制。(牵头单位:市工商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48.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台湾高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来重庆创业,可申请个人最高10万元(人民币,下同)、合伙经营实体最高75万元、小微企业最高2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重庆高校在校台湾大学生可参加GYB(创业意识培训),并按规定享受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五、关于台湾同胞在渝居住生活方面

  49.鼓励台湾金融机构、商户与中国银联及重庆非银行支付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合作,督导重庆有关非银行支付机构根据业务许可范围加强与台湾商户业务合作,多措并举满足台湾同胞日常生活消费领域移动支付服务需求。(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

  50.支持在重庆长期居住的台湾同胞参与重庆社区建设、社区服务。凡涉及台湾同胞利益相关的社区事务,邀请台湾同胞参与协商。(牵头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台办)

  51.在重庆长期居住的台湾同胞可参与社会管理,列席重庆各级政协会议,受邀担任警风监督员,加入重庆市青年企业家协会、重庆市青年商会、重庆市青年志愿者协会、重庆市青年创新创业促进会等社团组织。(牵头单位:市台办;配合单位:市委统战部、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团市委)

  52.台湾同胞在重庆申请公租房享有重庆居民同等待遇。(责任单位:市国土房管局)

  53.逐步实现台湾居民居住证与大陆居民身份证在重庆享有同等法律效用,并对无法识别、读取台胞证件信息的系统设备限期进行完善升级。(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54.台湾同胞在重庆与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依法为其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享受与重庆居民同等保险待遇;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按有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与本市职工同等享有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等权利。因取得台湾地区户籍而放弃大陆户籍的台胞配偶,回重庆再就业时,可将其以前不同时段在重庆缴纳的社保按规定进行转移合并。(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房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55.在重庆的台湾同胞及其家属凭借台胞证可享受重庆居民同等医疗服务,市卫生计生委指定全市10家三甲医院为对台湾同胞医疗服务定点医院(特需门诊)。医疗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为就诊的台湾同胞提供符合台湾地区健保机构核退费用要求的医疗文书。(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

  56.台湾同胞可在重庆合法经营的宾馆、酒店、家庭旅馆、民宿登记住宿。(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57.年满60周岁的台湾同胞,在重庆公园、旅游景区可半价购买门票,年满65周岁的台湾同胞在重庆公园、旅游景区可免门票游览。在重庆居住1年以上的年满70周岁以上台湾同胞可享受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相关优惠。(牵头单位:市物价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交委)

  58.在市台办设立联系窗口,为在重庆的台湾同胞提供紧急救助服务,在定点医院开设紧急救助“绿色通道”。(牵头单位:市台办;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
(重庆市台办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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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发布“川台70条” 促台胞共享四川发展机遇

2018-09-05 09:02 来源:中共中央台办、国务院台办

  2018年9月3日,四川省发布实施《关于促进川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川台70条”)。内容分两部分,共70条具体措施,其中,第一部分是“扩大川台经贸合作,积极促进在投资和经济合作领域给予台资企业与大陆企业同等待遇”,有31条;第二部分是“推进川台人文交流,逐步为台湾同胞在川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与大陆同胞同等的待遇”,有39条。

  “川台70条”紧扣《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31条措施”),充分结合四川实际,以同等待遇、广泛受益、共享机遇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推动“先行先试”,既体现指导性、政策性,又注重实效性、可操作性。

  一、聚焦“同等待遇”,切实让“31条措施”在四川全面落地落实
  “川台70条”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台工作重要论述,秉持“两岸一家亲”理念,积极落实台资企业在投资和经济合作领域与本地企业享受同等待遇,逐步为台湾同胞在川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与大陆同胞同等待遇, 确保“31条措施”在四川全面贯彻落实。一方面,提出支持台资企业参与“中国制造2025四川行动计划”,支持台资企业和台胞参与乡村振兴战略,在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用地政策优惠、参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公平参与政府采购和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开展金融及征信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台资企业与大陆企业同等待遇;另一方面,在支持台湾同胞实习就业创业、推动两岸社会文化交流和便利台湾同胞学习居住生活等方面为台湾同胞提供与大陆同胞同等待遇。

  二、体现“四川特色”,扩大深化川台经贸合作和人文交流
  “川台70条”围绕扩大经贸合作和深化人文交流两方面,对接我省“一干多支、五区协同”区域协调发展新格局和“四向拓展、全域开放”发展态势,突出四川地处“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交汇处的区位优势,突出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的特点,突出“海峡两岸产业合作区”、川台农业深度合作、“海峡两岸青年创业就业基地”等的活力前景,在落实“同等待遇”的同时,充分体现“四川特色”。

  在扩大川台经贸合作方面:一是鼓励台资企业融入四川经济发展,提出支持台资企业投资电子信息、装备制造、食品饮料、先进材料、能源化工等5大支柱产业和数字经济;支持台资企业参与四川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支持台湾地区货物经中欧班列、“泸州—武汉—台湾”江海联运及“厦蓉欧”运输进出口,为台资企业和台湾地区商品进出口提供通关便利;支持台资企业向“海峡两岸产业合作区”和国家级、省级涉台园区集中聚集发展,允许在中国(四川)自贸试验区、海峡两岸产业合作区、台湾农民创业园、海峡两岸青年创业基地新设立的台资企业按大陆企业申请注册,用台湾居民居住证或台胞证作为身份证明,注册资本以人民币表示,可选择人民币、美元、欧元、日元等币种注册,可按规定自主选择经营范围等。二是为台资企业在川做大做强提供政策支持,涵盖工业、农业、服务业等产业合作支持,提出财政、税收、用地、用电、金融、创业、就业等多个方面的优惠和措施,重点推动台资企业投资我省五大万亿级支柱产业和数字经济发展,支持台资企业在川设立区域总部、研发设计中心、运营和物流中心,支持注册地或主要经营资产在四川的台资企业在大陆申请上市等;三是切实保障台资企业合法权益,如严格保护台资企业知识产权、支持在川台资企业创新创造、帮助台资企业获取自主知识产权、建立健全台资企业知识产权市场化评估、运营机制等。

  在推进川台人文交流方面:一是同等享受人文领域产业发展支持政策,如支持台湾同胞参与打造川台影视产业合作基地及参与四川在海外举办的人文交流活动;对台湾图书进口业务建立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流程。二是同等享受人才引进支持政策,如持有台湾地区执业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在四川自贸试验区内按有关规定开展相应业务;支持从台湾地区引进高层次人才,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专业人才同等享受相应优惠政策和生活补贴、医疗保障、子女入学等人才待遇。三是同等享受实习就业扶持政策,如支持省内企事业单位为台湾青年学生提供实习岗位;为在川高校就读的台湾学生提供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支持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含台湾高校)的台湾同胞报考四川省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的有关事业单位岗位;支持使用居住证、台胞证注册登录各类人事人才网站和企业线上招聘。四是同等享受创新创业优惠政策,如给予台胞创业团队创业启动资金支持,对获得贷款的企业给予利息补贴;在川创业的团队和台湾青年,符合条件的,可获得办公用房和住房支持、装修补贴、贷款利息补贴、营运补助等;对青创园中获得中国专利奖、四川专利奖的台湾同胞,当地政府给予奖励。五是同等享受生活便利服务政策,如将居住证和台胞证作为身份认证的有效证件,对无法识别、读取相关证件信息的服务管理系统进行完善升级,便利台胞在川办理银行开户、搭乘飞机动车(高铁)手续、网上预约就医、入住各类经营性酒店宾馆等;台胞在川申请公共租赁房、购买商品房、参加“五险一金、缴交住房公积金、享受医疗服务等方面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六是同等享受社会荣誉及鼓励多渠道参与基层工作,如支持在川工作的台胞参与四川省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青年五四奖章、技术能手、优秀教师、杰出企业家、慈善奖等荣誉称号的评选;协助在川台胞参评经济科技文化社会领域各类评奖项目;协助台胞和相关社团参与扶贫、支教、支医、公益、社区建设等基层工作。

  据悉,近年来,随着川台各领域交流合作不断深化,四川在服务台企、台商、台胞的同时,也为台湾青年来川就学、实习、就业、创新、创业搭建良好平台,让越来越多台湾同胞充分感受到四川宜人宜居宜业。截至2018年8月,全省累计登记注册台资企业2060家,项目投资总额超过188亿美元,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222家。在川台资企业已形成电子信息、食品饮料、建筑建材、百货商贸4个优势产业集群,金融、旅游、文创等现代服务业和有机生态观光等现代农业合作呈快速发展态势。建有“海峡两岸产业合作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两个台湾农民创业园、两个“海峡两岸青年创业就业基地”等多个国家级涉台产业园区或基地,为台商在西部聚集发展、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提供了广阔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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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川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台工作重要论述,落实国务院台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的《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国台发〔2018〕1号),积极促进在投资和经济合作领域加快给予台资企业与大陆企业同等待遇,逐步为台湾同胞在大陆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与大陆同胞同等的待遇,经商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农工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科技厅、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商务厅、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旅游发展委、省税务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金融工作局、省知识产权局、省投资促进局、成都海关、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四川证监局、四川保监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结合四川实际,制订若干措施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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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扩大川台经贸合作,积极促进在投资和经济合作领域给予台资企业与大陆企业同等待遇

  (一)台资企业参与“中国制造2025四川行动计划”,适用与本地企业同等政策。支持台资企业在川投资电子信息、装备制造、食品饮料、先进材料、能源化工等支柱产业和数字经济,支持台资企业在川设立区域总部、研发设计中心、运营和物流中心,相应享受税收、投资等相关支持政策。

  (二)台资企业和台胞来川投资兴业,享受省政府《关于扩大开放促进投资若干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川府发〔2017〕36号)中扩大开放领域、强化招商引资政策支持、促进投资便利化等方面的支持政策。支持台资企业创新升级转型发展,对符合条件的在川台资企业技术改造类项目,与本地企业同等适用相应支持政策。加强台资企业生产要素保障,对符合条件的在川台资企业纳入全省直购电、丰水期富余电量等政策实施范围。

  (三)支持台资企业在四川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合资、合作形式投资四川道路运输经营及相关业务。

  (四)台资企业可通过合资、合作、并购重组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五)支持台资企业参与四川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向“海峡两岸产业合作区”以及国家级、省级涉台园区(基地)集中集聚发展。大力推进环保产业合作示范基地建设。

  (六)支持台湾地区货物经中欧班列、“泸州-武汉-台湾”江海联运及“厦蓉欧”运输进出口,为台资企业和台湾地区商品进出口提供通关便利。

  (七)加强税收政策宣传和纳税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设在四川的研发中心采购大陆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切实落实西部大开发、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税额抵免。落实台资企业从大陆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符合条件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台资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按法定程序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八)台资企业来川投资或扩大投资与本地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的前提下,按照“保落地、保开工、保当期”及轻重缓急原则,积极保障台资企业合理用地需求。台资企业用地涉及土地征收的,对项目用地,提前介入,主动服务,优化、规范报批程序和材料,开辟绿色通道,提高审批效率。

  (九)支持台资企业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省重点项目名单。对纳入省级重点推进项目名单的项目,所需用地计划省上配套70%、地方配套30%,其他省重点项目用地由项目所在地政府负责保障。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强度大、用地节约且对全省稳增长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台资投资产业项目,按照一事一议予以保障。在国家用地计划下达前,各市(州)、扩权强县试点县(市)可按不超过上一年下达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50%预安排报征使用,保障各类项目及时落实。

  (十)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鼓励根据产业政策和项目类别采取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年期出让等供应措施。对台资企业与政府共同投资建设项目,可使用划拨土地的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方式供应土地。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台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十一)做好台资农业项目用地服务。开展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时,要尽量将涉台农业园区(基地)用地布局纳入各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台资企业经营的农业产业化项目配套设施用地,可使用现有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指标,按照《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及相关政策规定匹配建设用地。投资种养业需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的,经批准可采取转包、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对符合产业导向、技术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的龙头型、出口型、技术先进型及总投资较大的企业,其用地指标由市、县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

  (十二)支持台资企业和台胞积极参与乡村振兴战略。台资企业和台胞来川发展现代农业,同等享受农业补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政策,鼓励台资农业企业和台胞从事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支持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和台胞从事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给予贷款担保。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对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台资企业和台胞,购置补贴范围内的先进农业机械,按规定给予农业机械购置补贴。

  (十三)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将台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纳入农业政策性保险保障范围,优化理赔程序。鼓励商业性保险机构积极开发适合台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农业保险新品种,支持各地将台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纳入地方特色农业保险范围。台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与本省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同等享受各种涉农保险优惠政策。

  (十四)加强信贷政策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台资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开发适合台资企业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积极为台资企业搭建政银企融资对接活动平台。鼓励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加大对台资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农业投资公司对台资农业企业给予资金支持。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为生产性台资农业企业提供融资和担保的机构,按相关规定给予定向业务补贴,帮助解决台资农业企业的贷款问题。

  (十五)支持台资企业和台胞通过入股、合作等形式依法按照相关规定投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鼓励台资企业和台胞创办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在川台资农业企业在评定各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示范家庭农场,申报中央、省、市(州)各级农业项目,获得财政贴息贴费及奖补等方面与大陆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享有同等权利。

  (十六)支持台胞按照相关规定申办设立个体工商户,从事种养殖业、农产品仓储业和农业科技中介服务等,与大陆居民同等享受各项优惠政策。支持台资企业和台胞以农业新技术、新品种、新专利入股龙头企业。鼓励台资企业和台胞积极申报创业孵化园种子项目,各地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支持。

  (十七)支持台湾农民创业园建设,支持台资企业和台胞投资兴建农业园区,继续设立“川台农业合作示范基地”,加大台湾农民创业园基础设施配套、产业发展等政策支持。在国家级、省级农业园区投资兴业的台资企业和台胞均与本地企业和居民同等享受各项优惠政策。

  (十八)支持开展品牌创建。鼓励台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开展“三品一标”认证申报和各类质量体系建立、品牌创建活动。对首次获得国家和四川省名牌产品、有机食品、绿色食品认证的台资企业和台胞,按照相关规定同等给予奖励。对台资新型经营主体投资符合我省现代农业发展规划的农业项目,与大陆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同等对待,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十九)对台资企业和台胞放开农业社会化服务领域市场准入,减少农业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领域前置审批和资质认定项目,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或事后备案登记。支持台资企业和台胞创办农业新技术新品种研发中心、农技培训学校、农业生产服务公司,鼓励本地台资优质涉农企业入股村镇银行、农业融资担保公司、现代农业发展投资公司等农业社会化服务机构,依法享有与大陆企业同等权利和各项优惠政策。

  (二十)支持台资企业以多种方式参与四川林业建设。支持台资企业在四川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林业工程建设或生态经济开发建设。

  (二十一)支持台资企业和台胞在四川从事木竹、特色经济林、林下经济、生态旅游与森林康养产业、苗木花卉、野生动植物驯养繁育等林业生产活动,在投融资、林地使用、森林采伐等方面同等适用四川各种补助补贴和优惠政策。

  (二十二)在中国(四川)自贸试验区、海峡两岸产业合作区、台湾农民创业园、海峡两岸青年创业基地新设立的台资企业可按大陆企业申请注册,可用台湾居民居住证或台胞证作为身份证明,注册资本以人民币表示,可选择人民币、美元、欧元、日元等币种注册,可按规定自主选择经营范围。

  (二十三)支持台资企业和台胞来川合资、合作设立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

  (二十四)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公平参与四川各级政府采购的招投标。

  (二十五)支持台湾征信机构与四川征信机构开展业务合作,优先给予业务对接、商议渠道、资质认定和合作目录。

  (二十六)支持注册地或主要经营资产在四川的台资企业申请在大陆上市,享受我省各级政府出台关于支持企业上市优惠政策,台资企业通过大陆上市募集资金在川投资的,符合申报条件的优先列入省重点项目。

  (二十七)支持台湾地区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按规定申请在川设立银行、保险、证券、基金和期货公司等机构。台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经批准可经营人民币业务,支持台资银行与在川同业协作,通过银团贷款等方式为实体经济提供金融服务。

  (二十八)推动川台两地海关、检验检疫、食品安全、质量标准认证合作,逐步实现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等。

  (二十九)严格保护台资企业知识产权。加强知识产权综合执法、举报投诉、维权援助和仲裁调解工作。开展跨部门、跨区域知识产权联合执法,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处力度,提高知识产权侵权赔偿额。加强知识产权案件快审,保障知识产权案件裁判尺度统一、裁判标准明确。

  (三十)支持在川台资企业创新创造,帮助获取自主知识产权,享受《四川省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建〔2017〕18号)中鼓励发明创造、专利资助资金方面的政策支持。对台湾地区知识产权在川转化的,执行四川知识产权激励政策,享受省级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知识产权风险补偿基金的政策支持,享受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建〔2017〕18号)中关于知识产权(专利)转移、转化、激励、保护、促进等方面的专项资金支持,享受《四川省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成银发〔2012〕160号)等规定中通过专利权质押获得银行贷款的支持政策。对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台资企业作为专利实施项目单位的,享受申报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产业化奖等支持政策。

  (三十一)建立健全台资企业知识产权市场化评估、运营机制,探索建立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目标评估制度,鼓励台资企业和台胞来川投资设立专业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以专利技术、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入股我省优势特色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龙头企业等。
  二、推进川台人文交流,逐步为台湾同胞在川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与大陆同胞同等的待遇

  (三十二)支持川台两地在文化创意、文化会展、文化贸易、演艺娱乐、舞台、音乐、书画艺术、文博、出版、数字内容和动漫等领域的交流合作,支持台湾同胞参与打造川台影视产业合作基地。

  (三十三)支持台湾同胞在川参与中华经典诵读工程、文化遗产保护工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工程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支持台湾文化艺术界团体和人士参与四川在海外举办的巴蜀文化周、欢乐春节等品牌人文交流活动。

  (三十四)对台湾图书进口业务建立绿色通道,简化进口审批流程,优先审核办理在川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申报的台湾地区进口图书的备案手续。

  (三十五)支持台湾同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四川广播电视节目和电影、电视剧制作,不受数量限制。

  (三十六)支持四川各级广播电视台、视听网站、有线电视网和电影发行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引进台湾生产的电影、电视剧,不做数量限制。

  (三十七)支持川台两地合拍电影、电视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放宽川台合拍电影、电视剧在主创人员比例、大陆元素、投资比例等方面的限制,缩短川台电视剧合拍立项阶段故事梗概的审批时限。

  (三十八)支持川台教育文化科研机构开展文化、历史、民族等领域研究和成果应用。支持在川台湾同胞申请科研项目,依托四川高校、科研机构联合开展科学研究、技术转化,参与四川公共研发服务平台建设。

  (三十九)支持省内高校、研究机构与台湾地区高校建立机制化交流平台,开展学术研究、学术论坛、学生交流、学校互访等方面的交流。

  (四十)支持台湾学生来川学习、实习,参加在川举办的夏令营、研习营、实习营等各类参访交流、学习实习体验活动。

  (四十一)支持在川居住台湾同胞子女在属地就读幼儿园、小学、中学,参加中考、高考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加分,按规定参保缴费,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四十二)支持省内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为台湾青年学生提供实习岗位。

  (四十三)支持台湾同胞在川参加专业技术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台湾同胞可报名参加《向台湾居民开放的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目录》规定的53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和81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台湾专业技术人员持台湾地区有关机构颁发的会计、规划、建筑、咨询、金融、医疗、旅游等执业证书,按其证书许可范围,可在中国(四川)自贸试验区内按有关规定开展相应业务。

  (四十四)鼓励支持从台湾地区引进高层次人才,支持符合急需紧缺条件的台湾高层次人才,可通过考核招聘的方式,引进到相关事业单位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专业人才申报国家和四川省“千人计划”“天府高端引智计划”“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四川计划”“企业博士集聚计划”等专项计划,并按规定同等享受相应优惠政策和生活补贴、医疗保障、子女入学等人才待遇。

  (四十五)鼓励符合条件的台湾教师、医师到四川高校、医院(含民营、台资等医疗机构)工作,其在台湾地区取得的学术成果纳入工作评价体系。对引进到四川高校、公立医院工作的台湾专业技术人才,所在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直接认定其专业技术水平,自主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四十六)支持和进一步方便台湾同胞在四川应聘就业,拓展全省人力资源机构在线招聘业务,推动各类人事人才网站和企业线上招聘,做好系统升级,支持使用台湾居民居住证或台胞证注册登录,为台湾同胞在川应聘工作提供便利。

  (四十七)协助台湾同胞申报国家和我省自然科学、社会科学、艺术等方面的基金项目。协助台湾地区从事川台民间交流的机构申请两岸交流基金项目。

  (四十八)在四川高校就读所学专业符合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的台湾学生,在提供学历教育的高等院校附属医院实习一年并取得试用期考核证明,可按照大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相关规定申请参加考试。

  (四十九)取得大陆医师资格证书的台湾同胞,可到拟执业的机构所在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办理执业注册手续。

  (五十)已取得台湾地区合法行医资格的台湾医师,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川申请注册,期限为3年,期满后可重新办理注册
  手续。

  (五十一)支持在台湾已获取证券、期货、基金相应资格的台湾同胞,通过大陆法律法规考试后在川执业。

  (五十二)为在川高校就读的台湾学生提供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对在川高校学习的台湾毕业生,在毕业学年内参加创业培训的,给予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

  (五十三)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含台湾高校)的台湾同胞,符合岗位条件要求,可报考四川省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的有关事业单位岗位。

  (五十四)在四川就业满6个月的台湾同胞,失业后可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享受相应就业服务。

  (五十五)鼓励台湾同胞以独资、合资(台资比例应占25%以上)等形式来川创新创业,并在川登记注册,可同等享受四川各类创新创业优惠政策。支持台湾同胞和相关团体参与“天府?宝岛”工业设计大赛,鼓励开展“川台联合创客实践活动”,对成功产业化的企业给予政策支持。

  (五十六)台湾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在川注册的独立法人,可牵头或参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享受与四川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同等政策。受聘于在川注册的独立法人的台湾地区科研人员,可作为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和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课题)负责人申报,享受与四川科研人员同等政策。在川注册的台资机构和企业经批准可兴办学前教育。

  (五十七)台湾同胞在川创新创业,根据创业团队综合能力、项目技术水平和市场前景等综合评价,可给予创业团队创业启动资金支持,对台湾同胞创业企业获得贷款的可给予利息补贴。

  (五十八)台湾同胞在川新建服务台湾青年就业创业服务机构(青创基地、园区等),创新特征明显,成效突出的,园区所在地政府可提供一次性装修补贴,每年给予运营补助。

  (五十九)鼓励台湾青年到海峡两岸青年创业基地创业,基地所在地政府按照创业企业实际使用面积给予办公用房1-3年房租补贴,对台湾青年创业企业中无固定居所的台湾籍员工,提供1-3年的住房支持。

  (六十)对在海峡两岸青年创业基地创业的台湾同胞,荣获中国专利奖、四川专利奖,基地所在地政府给予奖励。

  (六十一)台湾居民居住证和台胞证是台湾同胞身份认证的有效证件,对无法识别、读取相关证件信息的服务管理系统进行完善升级,便利台胞在川办理银行开户、搭乘飞机动车(高铁)手续、网上预约就医、入住各类经营性酒店宾馆等。

  (六十二)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在川申请公共租赁房、购买商品房,购房方式、首付比例、办理时限、贷款申请等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

  (六十三)在川工作的台湾同胞可按照规定参加“五险一金”,享受与当地居民同等劳动保障待遇,在川台湾同胞缴交住房公积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在大陆离职离境时经个人申请可以依据相关规定一次性支取。

  (六十四)在川工作并缴交相应年份的社保后,因取得台湾地区户籍而放弃大陆户籍的川籍人士,回川再就业或回川定居时,可重新建立参保关系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六十五)在川台湾同胞与四川居民享有同等医疗服务待遇,各级医疗机构为台湾同胞回台报销健保费用提供符合要求的医疗文书。在川台湾同胞的子女享有与四川居民同等的预防接种服务,由居住地接种单位为其建立预防接种卡。

  (六十六)支持在四川工作的台湾同胞参与四川省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青年五四奖章、技术能手、优秀教师、杰出企业家、慈善奖等荣誉称号的评选。鼓励台胞参与四川文学艺术等相关评奖活动。协助在川台湾同胞参评中华慈善奖、梅花奖、金鹰奖等经济科技文化社会领域各类评奖项目。

  (六十七)在川长期生活的台湾同胞可以依照规定程序旁听、列席人大、政协会议。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可通过相关选聘程序担任我省人民陪审员、调解员、仲裁员、监督员、法律顾问等。

  (六十八)积极协助台湾同胞和相关社团在川参与扶贫、支教、支医、公益、社区建设等基层工作。支持在川长期居住的台湾同胞参与当地社区建设、社区服务。

  (六十九)鼓励台湾同胞加入四川经济、科技、文化、艺术类等专业性社团组织、行业协会,参加相关活动。

  (七十)为在川台湾同胞提供紧急救助服务。给予突遭变故致生活困难的在川台湾同胞临时救助。遇在川台湾同胞亡故后无法联系其亲属或亲属困难的,按殡葬惠民政策减免相关丧葬服务费用。
(四川省台办供稿)  



铲屎的,怎么还不上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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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2-26 17:50:5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布偶猫 于 2023-2-26 19:47 编辑

贯彻“两岸一家亲”理念 盐城出台“50条惠台措施”

2018-09-13 16:37 来源:中共中央台办、国务院台办

  9月12日,在盐台商欢聚一堂开展迎中秋联谊活动,盐城市台办在活动现场发布了《关于促进盐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简称《若干措施》)。《若干措施》全面贯彻“两岸一家亲”理念,细化落实《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以下称“31条措施”),为台湾同胞在盐城投资、就业、创业、学习、生活提供与大陆同胞同等待遇,进一步深化盐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加快打造江苏东部沿海台资集聚新高地。

  《若干措施》包括促进盐台经贸合作、增进盐台人文交流、营造台胞便利生活等三个方面共50条具体措施。这些措施,既涵盖了台资台企在产业、财税、用地、金融、就业等领域的扶持政策,也涉及台胞在教育、文化、社保、医疗、交通等方面的同等待遇。“我市出台的《若干措施》,在全面贯彻国台办‘31条措施’基础上,又推出许多体现盐城特色的个性化举措,把‘两岸一家亲’的理念真正落到实处。”盐城市台办主任尹贵尧介绍说,台湾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在盐城注册的独立法人申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享受与大陆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同等待遇;在盐就业的台湾同胞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同等享有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贷款权利;在盐台胞可以个人身份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盐城与台湾经贸合作紧密、人文交流频繁,近年来先后打造出盐都台湾农民创业园、海峡两岸渔业(射阳)合作示范区、大丰东方1号文化创意园、阜宁孔荡大爱村等投资创业载体、文化交流基地,铠胜、台玻、南纬等台湾知名企业集团来盐投资,在盐居住生活的台商台胞越来越多。尹贵尧介绍,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对台交流合作,《若干措施》出台前,市委常委会进行专题研究,要求为台商台胞在盐投资兴业生活创造更好环境。文件起草过程中,市台办与在盐台胞、台商、台干、台青、台籍师生多次沟通,充分考虑了他们的工作学习生活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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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盐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重要思想,细化落实国家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要求,为台湾同胞在盐城投资、就业、创业、生活提供与大陆同胞同等待遇,进一步深化盐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出台若干措施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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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促进盐台经贸合作方面

  1.鼓励和支持台湾同胞在盐城投资的企业(以下简称“台资企业”)参与“盐城制造2025”行动计划,适用与盐城内资企业同等政策。鼓励台资和台资企业投向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重点领域,同等享受各级政府设立和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对台资重大产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2.帮助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设在盐城的研发机构采购大陆生产的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税务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3.支持台资企业在盐城设立总部、研发中心、运营中心、文创中心、采购中心和物流中心等功能性机构,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及资金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4.支持台湾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在盐城注册的独立法人申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享受与大陆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同等政策。受聘于在盐城注册的独立法人的台湾科研人员,可作为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负责人申报,享受与大陆科研人员同等政策。对台湾地区知识产权在盐城转化的,可参照执行相关知识产权激励政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5.支持台资企业在盐城依法合规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的建设。(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城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房产局、市水利局)

  6.支持台资企业公平参与我市各级政府采购。(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7.支持台资和台资企业通过合资合作、并购重组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责任单位:市国资委)

  8.支持台资企业与盐城内资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台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鼓励实行弹性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灵活的工业用地供应方式,降低企业用地成本。(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商务局)

  9.台资农业企业可与盐城农业企业同等享受农机购置补贴、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等农业支持政策和优惠措施。台资企业农业项目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设施、附属设施用地,可以按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管理。(责任单位:市农委、市国土局)

  10.支持台湾金融机构、商家与中国银联及盐城非银行支付机构依法合规开展合作,为台湾同胞提供便捷的小额支付服务。(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民银行盐城市中心支行)

  11.支持盐城征信机构按照规定与台湾征信机构开展业务合作,优先给予业务对接、商议渠道、资质认定和合作目录。(责任单位:市经信委、人民银行盐城市中心支行)

  12﹒鼓励台资银行与盐城同业协作,通过银团贷款等方式为盐城实体经济提供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民银行盐城市中心支行、各商业银行)

  13﹒加强与台湾银行机构的对接与沟通,推动已在大陆设立分支机构的银行机构来我市设立分支机构。(责任单位:市金融办、盐城银监分局)

  14﹒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到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新三板挂牌上市,享受我市企业上市各项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15﹒充分发挥“苏微贷”、“小微贷”、“科技贷”、“苏科贷”等财政融资资金池政策作用,为我市中小微台资企业、台湾同胞提供融资服务。鼓励市内金融机构扩大台资企业融资规模,支持台资企业申请使用“过桥资金”。支持台资企业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人民银行盐城市中心支行、各商业银行)

  16﹒鼓励和支持台资企业科技创新,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和技术改造,同等享受江苏省科技创新40条及盐城市聚力创新10条政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17﹒鼓励和支持台湾高层次人才以重大科技创新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来盐投资创业。支持台湾高层次人才以专利技术投资入股,享受与设备投资同等补助。(责任单位:市人才办、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18﹒推进盐台经贸合作平台建设,支持各级开发园区建立台资区中园。引导重点台资企业向国家级、省级园区集聚。培育壮大盐都台湾农民创业园、江苏省海峡两岸渔业交流合作(射阳)基地等合作平台。支持大丰东方1号创意园、城南新区大数据产业园等创建台湾青年就业创业基地。(责任单位:市农委、市海洋渔业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台办、各县(市、区)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

  19﹒积极推进“台商走电商”,鼓励台资企业利用第三方平台或自建平台发展电子商务,拓展销售渠道。支持台资企业创建国家及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同等享受我市支持电子商务发展的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台办)

  20﹒各类重点开发园区可为台资企业代建厂房及配套基础设施,一定期限内可以供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免费使用。符合条件的台资工业项目自建厂房的,根据基建规模对土地等建设成本给予配套补助。(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城建局、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市民防局、市商务局)

  21.台资企业与盐城内资企业同等适用我市公积金管理政策,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可以按照规定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2﹒鼓励和支持台湾行业公会、台资企业、台湾同胞来盐办展办会,加强合作交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台办)

  二、增进盐台人文交流方面
  
   23.鼓励和支持台湾同胞报名参加53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和81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具体执业办法依照国家规定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24﹒支持取得大陆医师资格证书的台湾同胞,按照相关规定在盐城申请执业注册。(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人社局)

  25.在台湾已获取相应资格的台湾同胞在盐申请证券、期货、基金从业资格时,只需通过大陆法律法规考试,无需参加专业知识考试。(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26﹒支持在盐台湾优秀人才申报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鼓励在盐台湾同胞申报省、市“双创计划”等各类人才计划。在盐工作的台湾大学生、专门人才、领军人才,同等享受盐城人才政策各项待遇。(责任单位:市人才办、市人社局)

  27﹒符合高层次人才引进需求和招聘条件的台湾同胞,可参加我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28﹒鼓励台湾教师来盐高校任教,其在台湾取得的学术成果可纳入工作评价体系。(责任单位:市人才办、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29﹒支持重点产业、重点项目、重点学科聘用急需紧缺台湾专门人才,用人单位可采取“一事一议、量身定做”方式,提供启动资金、专家公寓、安家补贴等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市人才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30﹒鼓励台湾同胞来盐创业,可同等享受我市全民创业的各项激励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人才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31﹒为来盐创业就业的台湾同胞提供人事代理服务,帮助组织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专场招聘活动。支持使用台胞证注册登录盐城人才服务网等招聘网站。(责任单位:市人才办、市人社局)

  32.支持台湾同胞依据相关规定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国家艺术基金等各类基金项目。(责任单位:市台办)

  33﹒鼓励台湾同胞参与中华经典诵读工程、文化遗产保护工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工程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市台办)

  34﹒鼓励台湾同胞参评中华慈善奖、梅花奖、金鹰奖等经济科技文化社会领域各类评奖项目。鼓励和支持在盐台湾同胞参与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技术能手、“三八”红旗手、青年五四奖章等荣誉称号评选。(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文广新局、市总工会、市科协、市妇联、团市委、市台办)

  35﹒支持台湾同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与盐城广播电视节目和电影、电视剧制作。支持盐城广播电视台、视听网站和有线电视网依法合规引进台湾生产的电影、电视剧。(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

  36﹒鼓励台湾地区投资者在盐城合资合作经营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鼓励台湾地区投资者在盐城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鼓励台湾地区投资者在盐城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营场所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市工商局)

  37﹒鼓励台湾同胞融入盐城经济、科技、文化、艺术等专业性社团组织、行业协会。鼓励台湾同胞及相关社团参与盐城扶贫、支教、公益、志愿者等基层工作。(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民政局、市科技局、市台办、市文广新局、市科协、市扶贫办)

  38﹒协助台湾地区从事两岸民间交流的机构根据有关规定申请两岸交流基金项目,促进盐台两地民间交流。(责任单位:市台办)

  39﹒支持盐台两地开展美食、民俗、旅游等文化交流活动,促进人文深度融合。(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市旅游局、市商务局、市台办)

  40﹒鼓励在盐台湾同胞参与“盐渎风”全民阅读、文化遗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淮剧、杂技等地方特色传统文化发展工程。(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

  41﹒支持省级对台交流基地(大丰麋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为市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涉台活动提供免费服务。(责任单位:市台办、市旅游局、市财政局、大丰麋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42﹒支持盐台两地各类院校建立机制化交流平台,开展学术研讨、论坛讲座、学生交流、校际互访等交流活动。(责任单位:市台办、市教育局、市文广新局、各省属驻盐院校)

  三、营造台胞便利生活方面

  43﹒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申领台湾居民居住证、申请市公租房、租房补贴等住房保障待遇。台湾同胞在盐购买商品房贷款首付比例及贷款期限标准享受本市居民同等待遇。(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房产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民银行盐城市中心支行、市各商业银行)

  44﹒在盐城就业的台湾同胞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同等享有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贷款权利。(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房产局)

  45﹒在盐城的台湾同胞及其家属享有与盐城居民同等的医疗卫生服务待遇。各级医疗机构为台湾同胞回台报销健保费用提供符合要求的医疗文书。(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台办)

  46﹒台湾同胞在盐城居住期间参照盐城居民标准,可以个人身份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

  47﹒台商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盐城公办学校,与盐城居民享受同等待遇。不符合施教区入学的台商子女,市、县两级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给予适当照顾。(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台办)

  48﹒盐城市各级公共文化场馆免费向台湾同胞开放,台湾同胞享受与盐城居民同等公共文化服务待遇。(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

  49﹒台湾同胞享受与盐城居民景点游览服务、乘坐市内公共交通设施同等优惠待遇。(责任单位:市旅游局、市物价局、市交通运输局)

  50﹒支持台湾及大陆航空公司增加盐城至台湾直航班次,加快盐台海空直航运输体系建设。(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港口局、市财政局、市口岸办、盐城南洋机场有限公司)

  以上措施涉及政策如有调整,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最新政策执行。
  (盐城市台办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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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2-26 19:49:0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布偶猫 于 2023-2-26 19:52 编辑

嘉兴市贯彻《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实施办法

2018-09-27 08:53 来源:中共中央台办、国务院台办

  嘉兴市台办 嘉兴市发展改革委
  关于印发《嘉兴市贯彻〈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台办、发展改革委,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统战群团局、嘉兴港区党群工作部: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重要思想,积极落实《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国台发〔2018〕1号)和我省《实施意见》,率先同台湾同胞分享嘉兴发展机遇,深化嘉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逐步为台湾同胞在嘉兴投资、创业、就业、学习、生活提供与本市居民同等待遇,经商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市委宣传部,市农办、市农业经济局,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委教工委),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商务局,市文化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委,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科协,市金融办,民革嘉兴市委会,市社保事务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市税务局,嘉兴海关,人行嘉兴中心支行同意,市台办、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了《嘉兴市贯彻〈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嘉兴市贯彻《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实施办法
  嘉兴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7月30日
  -----------------------------------------------------------------------------------------------------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嘉兴市贯彻《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台工作重要思想,根据《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国台发〔2018〕1号)和我省《实施意见》,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深化嘉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逐步为台湾同胞在嘉兴投资、创业、就业、学习、生活提供与本市居民同等待遇,制定本实施办法。
---------------------------------------------------------------------------------------------------
  一、大力推进高质量台资集聚地建设

  1、台资企业在本市设立企业时可以选择使用美元或人民币作为注册资本金,同等享受本市支持民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发展的有关待遇,同等适用本市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政策。
  台资企业在本市再投资的,可依规享受本市台湾同胞投资的相关政策待遇。(市商务局、市经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台办)

  2、支持台资企业参与“中国制造2025嘉兴行动纲要”,台资企业投资互联网、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等重点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实施产业转型升级、技术改造退低进高,与本市企业同等享受各类扶持资金和各项优惠政策。(市经信委)

  3、台资企业参与“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大湾区、大花园、大通道、大都市区建设的重大项目和列入省市县长项目工程的台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市发展改革委)
  4、鼓励台资企业参与本市特色小镇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同等享受相关支持政策。支持台资企业参与本市特色跨境电商示范园区建设。(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办、市农业经济局,市商务局)

  5、支持台资企业在本市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营销中心、检测中心、采购中心、培训中心、投资中心、结算中心、物流配送中心、电子商务中心等,促进本市高端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融合发展,同等享受相应的投资、税收、资金等支持政策。重大台资总部项目,可一事一议制定具体支持举措。(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6、鼓励支持台资项目申报省年度重大利用外资项目和重大产业项目,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和重点服务。(市发展改革委)

  7、加大对台资企业要素支持,对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及符合产业导向的集约用地的鼓励类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等别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市国土资源局)

  8、支持符合产业导向的台资企业按照规划开展技术改造,对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经批准使用原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市建委、市国土资源局)

  9、支持台资企业从事科技、文创等产业研发活动,台资企业申请、授权专利等与本市企业同等享受各项政策待遇。(市科技局)

  10、台湾地区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可牵头或参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同等享受本市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的支持政策。(市科技局)

  11、受聘于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的台湾地区科研人员,可作为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负责人申报,享受与本市科研人员同等政策。鼓励支持台资企业引进的科技人才团队申报省、市级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市科技局、市委人才办)

  12、鼓励台湾地区知识产权在本市转化,同等享受本市知识产权激励政策。对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对产业集聚起战略性引领作用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特别重大项目采取“一企一策”的方式给予综合支持。(市科技局)

  13、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台资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研发费用实行税前加计扣除。(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14、对在本市的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台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机械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设在本市的台资研发中心采购规定范围内的大陆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嘉兴海关)

  15、对市外引进(迁入)的台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本市高新技术企业同等待遇,优先安排土地,并从迁入年度起连续3年给予一定奖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国土资源局)

  16、台资企业与本市企业同等享受本市推动科技创新的支持政策,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和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等,给予专项补助。(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17、支持台资企业在本市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台资企业经批准可在本市从事相关建设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

  18、支持符合资质要求的台资企业公平参与本市政府采购招投标。(市财政局)

  19、支持台资企业通过合资合作、并购重组等多种方式,参与本市国企改制重组并获得合法权益。(市国资委)

  20、台资企业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申报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同等适用本市各项惠农政策。(市农办、市农业经济局)

  21、支持中小微台资企业发展,对符合本市产业导向的中小微台资企业,由各级政策性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市经信委)

  22、支持优质台资企业股改上市,加强对拟上市台资企业专业辅导,同等享受本市支持企业境内上市、“新三板”挂牌和区域性股权市场融资政策。 (市金融办)

  23、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金融机构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市金融办、人行嘉兴中心支行)

  24、深化“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改革,优化台资企业注册登记、投资项目审批手续,企业开办手续当场办结。一般企业投资项目开工前审批最多跑一次,最多100天。(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

  25、建立法律服务团队,为台资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对重大台资项目,建立服务小组,明确专人负责对接协调。(市司法局、民革嘉兴市委会、市台办)

  二、鼓励支持台湾同胞在嘉创业创新

  26、支持在本市的台湾同胞参加专业技术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做好在本市就业的台湾同胞参加考试的报名组织工作。(市人力社保局)

  27、支持在本市的台湾专业人才申报国家、省“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和“创新嘉兴·精英引领计划”“嘉兴市杰出人才培养计划”等,并同等享受本市人才激励政策。(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市人力社保局)

  28、支持台湾专业技术人才来本市工作或创业,在职称评定、人才支持政策等方面与本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其在台湾地区参与的项目、取得的成果等可视为专业工作业绩,在台湾地区从事技术工作的年限可视为专业技术工作年限。
  对高层次或业绩突出、贡献重大的台湾专业技术人员,优先推荐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对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台湾专业人才,同等享受本市支持人才培养和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相关政策。
  鼓励支持台湾硕博人才来本市工作或创业,同等享受本市硕博倍增计划政策待遇。(市人力社保局、市委人才办)

  29、支持符合条件的在嘉台湾同胞取得大陆医师资格和护士执业资格,协助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地区医师,按照相关规定在本市申请注册短期行医,期满后重新办理注册手续。(市卫生计生委)

  30、支持在台湾已获取相应资格的台湾同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本市申请证券、期货、基金从业资格并从事相关工作。(市金融办)

  31、支持台湾专家、学者、教师来本市高校从事专业学科任教,结合所任教的本市高校实际,其在台湾取得的学术成果可纳入工作评价体系。首次评聘的台湾地区高层次人才,可参照从国(境)外引进人才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政策执行[市教育局(市委教工委)、市人力社保局]

  32、支持在本市工作的台湾同胞申请科研项目,依托本市高校、科研机构联合开展科学研究、技术转化。[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委教工委)]

  33、支持本市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为台湾大学生提供实习就业岗位,台湾同胞在本市实习就业的,按照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相关规定,同等享受各类实习就业补贴。(市人力社保局)

  34、支持台湾同胞来本市创业就业,同等享受本市出台的创业项目扶持、创业贷款贴息、融资支持、房租补贴等各项优惠政策,台湾青年可申请入驻嘉兴市台湾青年创业中心和海峡两岸青年就业创业基地创业。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可应聘本市事业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35、台湾同胞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本市广播电视节目和电影、电视剧制作。支持台湾同胞在本市设立文化产业企业。支持嘉台两地合拍电影、电视剧,参与文化精品评创。(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局)

  三、着力创造台湾同胞安居乐业的环境

  36、台湾同胞在本市工作期间,可参照本市职工标准,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缴交住房公积金,离开大陆时经本人申请可一次性支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市社保事务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37、在本市的台湾同胞投资者、合法就业的台湾同胞及其随行家属,购买或租赁住房与本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对符合本市高端、高级人才条件的台湾同胞,在本市购买商品房给予35-100万购房补贴。对在本市工作或创业的硕博人才,在本市首次购买商品房分别给予15万元和35万元购房补助。(市建委、市委人才办、市人力社保局)

  38、支持台湾同胞加入本市经济、科技、文化、艺术类等专业性社团组织、行业协会并参加相关活动。支持台湾同胞和相关社团参与本市组织的公益活动和基层社区服务。(市经信委、市文化局、市民政局、市科协)

  39、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台湾同胞可参与本市南湖百杰、道德模范、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巾帼标兵、杰出青年等荣誉称号和技术能手的评选,参加本单位工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

  40、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台湾同胞可申请旁听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受邀列席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嘉兴市政协会议。(市人大办、市政协办)

  41、支持本市高校与台湾地区高校建立机制化交流平台,开展学术研究、学生交流、学校互访等方面的交流。[市教育局(市委教工委)]

  42、支持台湾青少年来本市参加各类夏令营、冬令营及青少年交流活动,对主办单位按以奖代补形式予以资助。积极协助台湾地区从事两岸民间交流的机构申请两岸交流基金项目。(市台办)

  43、支持在本市的台湾同胞参与中华经典诵读工程、文化遗产保护工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工程。支持台资企业入驻本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支持台湾地区文化艺术界团体来本市举办台湾文化节。鼓励采取签约、项目合作、岗位聘任等方式,多渠道引进台湾地区高层次文化人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局)

  44、在本市的台湾同胞与本市居民同等享受公共文化服务,全市各级公共文化设施按照有关规定,免费或优惠向台湾同胞开放。(市文化局)

  45、台湾学生在本市申请入读幼儿园的,由县(市、区)教育部门按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入读公办幼儿园或公益普惠性幼儿园;申请入读小学、初中的,由县(市、区)教育部门按照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申请入读普通高中的,与本市户籍学生享受同等待遇。(市教育局)

  46、在本市的台湾同胞及投资者、合法就业的台湾同胞及其随行家属与本市居民同等享受医疗卫生服务,台湾同胞在本市各医疗机构就医享受绿色通道服务。
  台湾同胞在本市医疗机构就诊需要返回台湾地区报销的,有关医疗机构应当为其报销医疗费用提供便利。(市卫生计生委)

  47、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可申请入住本市养老服务机构。台湾同胞在嘉兴亡故且在本市殡仪馆火化的,可参照本市惠民殡葬政策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留有孤儿且无法定监护人的,可参照本市孤儿福利保障政策获得相关保障。(市民政局)

  48、设立嘉兴市台湾同胞服务中心,作为向台湾同胞服务的统一窗口,开设热线电话(82521868)和“嘉兴台办”微信公众号,为在本市的台湾同胞提供服务。(市台办,市级相关部门)

  本实施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实施办法中涉及政策如有调整,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最新政策执行。
(浙江省台办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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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贯彻《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实施意见

2018-08-13 09:54 来源:中共中央台办、国务院台办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台工作重要思想,落实国务院台办、国家发改委出台的《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和福建省《实施意见》精神,结合福州实际,为台湾同胞在榕学习、就业、创业、生活提供与大陆同胞同等待遇,进一步推动榕台经济社会融合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扩大榕台经贸合作

  1.台资企业参与实施《福州市实施“中国制造2025”行动计划》,适用与大陆企业同等政策。鼓励在榕台资企业转型升级,支持参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新能源汽车、智能机器、特色农机装备、新材料等领域重大关键技术研发创新,符合条件的同等享受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和科技重大专项补助政策。

  2.符合福州市产业规划和环保规划的新设台资企业,年度台资实际到资500万美元以上的,按照实际到资额的1.5%折合人民币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

  3.鼓励台资企业在福州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区域总部。符合条件经认定为福州市总部企业的,可申请福州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措施规定的奖励。

  4.支持台资工业企业创建品牌。对进入世界品牌实验室发布的“世界品牌500强”、“亚洲品牌500强”、“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榜单的,以及被认定为工信部“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福建省著名商标”、“福建名牌产品”的,分别给予相应奖励。

  5.符合条件的在榕台资企业按规定享受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6.在榕台资企业与福州市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支持在榕台资企业中的制造业企业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通过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增加建筑面积的,不再加收地价。对纳入“三旧”(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规划的台资企业用地享受与当地企业同等“三旧”改造用地政策。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台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7.台湾地区投资者在福州市设立集成电路、新型显示、新材料、生物制药、高端医疗器械、精密机械、石油化工、文化创意、现代农业、现代物流企业以及重大旅游项目,在产业布局、注册登记、经营许可、资金扶持等方面,可采取“一事一议、个案处理”的办法,给予积极支持。

  8.在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新设立的台资企业可按大陆企业申请注册,可选择人民币、美元、欧元、日元等币种注册,可按规定自主选择经营范围。鼓励台湾地区投资者持续扩大在福州市投资,其获得的在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福州市与鼓励类投资项目相关的一项或多项经济活动时,符合规定条件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9.鼓励台资企业参与福州市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台资企业参与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福州市对企业兼并重组前期经费、并购贷款利息等补助政策,以及相关股权激励政策。

  10.台资企业来榕举办展会,与大陆企业同等享受《福州市展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展会举办资助和展会招揽奖励。在榕台资企业回台举办展会,根据办展规模每平方米补助1000元,最高补助100万元;在榕台资企业回台参展,与大陆企业同等享受省、市外贸相关扶持政策。

  11.台资企业可参与福州市公共停车场投资建设运营。台资企业可参与福州市高速公路、轨道交通、港口运输、城市内河整治、垃圾污水处理等公共服务领域的特许经营项目。

  12.在榕台资企业可公平参与市各级政府采购。

  13.台资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按规定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台资企业设在福州市的研发中心采购大陆设备享受全额退还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帮助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向省里申报研发平台有关奖励。

  14.实施“源头管理、口岸验放”的榕台商品快速验放模式,扩大对进口台湾商品的实施种类。协助探索两岸食品、农产品、消费品安全监管合作模式。支持台湾地区货物通过福州江阴港过境经海铁联运向欧洲出口,按照过境货物监管模式操作,加快通关速度。

  15.对涉台经贸展会及进境展品、参展企业实施“港馆分线、港馆联动”模式,港口(区)一线以现场快速检疫为主,展馆(区)实施集中查验监管和以风险监测为主的质量安全管理,并对保税展示货物、涉及3C认证展品、参展的预包装食品和化妆品给予相应参展便利,简化事前审批,加强事中、事后集中监测监管。

  16.在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内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按照有关规定,由现行审批管理调整为备案管理。进口原产于台湾地区的一般成套设备及单机(不包含技术复杂、大型设备)实行备案管理,对经备案的产品在相关区域生产加工使用的免于实施检验,以企业自检为主。

  17.鼓励支持台湾地区投资者在榕独资设立医院或合资(合作)设立其他医疗机构,享受所在地公立医院同等政策待遇。

  18.加强福清台湾农民创业园基础设施建设。对福清台湾农民创业园内台资农业企业种养业、台湾同胞个体工商户继续实施生产用电优惠电价、土地流转合同到期后优先续租等政策。

  19.在榕台资农业企业可与大陆农业企业同等享受农机购置补贴、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等农业支持政策和优惠措施。符合条件的台资农业企业,可以参评省、市休闲农业示范点。

  20.推进台湾农业良种、先进技术及机械设备的引进、示范及创新推广。扩大榕台农业人才交流培训。依托海峡农产品批发市场,建立台湾农产品交易展示中心,推动两岸农产品电子商务合作交流,完善榕台农产品流通体系。

  21.台湾地区投资者来榕从事水产养殖、水产加工、稻鱼综合种养示范推广项目,与大陆企业享受同等补助待遇。

  22.支持榕台冷链物流产业合作,建立海峡两岸垂直供应链联合采购体系,支持台湾高端供应链企业进入福州市场,鼓励台湾地区投资者在福州市以独资或合资形式申报国家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

  23.支持开展经台湾地区跨境电商业务,建立对台海运快件监管中心、跨境电商台湾中转站,打造对台跨境电商通道,鼓励在台湾地区建立跨境电商海外仓。

  24.配合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开发试行“台湾地区信用报告查询前置系统”,面向全市金融机构开放台企台胞信用报告查询服务。

  25.注册地在福州市的台资企业申请上市,可享受福州市各级政府出台的扶持企业上市政策。符合市重点项目申报条件的,列入市重点项目;符合省重点项目申报条件的,推荐列入省重点项目。

  26.对符合条件的、为在榕生产性台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的16‰予以风险补偿;对为在榕台资贸易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的10‰予以风险补偿,单家企业最高补偿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对为在榕注册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台资融资租赁公司,按不超过当年新增融资租赁合同额的5‰,予以风险补偿,单家企业最高补偿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27.福州市台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经批准可经营人民币业务。台资银行可与在榕同业协作,通过银团贷款等方式为实体经济提供金融服务。支持在榕台资企业的境外母公司或子公司按规定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

  28.支持台湾地区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按规定申请在榕设立持股51%或以上的银行、人身保险公司等机构,设立持股51%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货公司。

  二、支持台湾同胞在榕实习就业创业

  29.来榕就业创业的台湾同胞,同等享受福州市已出台的开业补贴、租金补贴、社保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等扶持创业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30.进一步改进完善福州市已实施的81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的管理办法、工作流程。对接做好国家、省实施的53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服务工作。

  31.台湾地区服务提供者经批准可独资兴办养老机构和开设诊所、门诊部等。在大陆高校就读临床医学专业硕士学位的台湾学生,在参加研究生学习一年后,可按照大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相关规定申请参加考试。取得大陆医师资格证书的台湾同胞,可按照相关规定在榕申请执业注册。符合条件的台湾医师,可通过认定方式获得大陆医师资格,并可按照相关规定在榕申请注册短期行医,期满后可重新办理注册手续。

  32.支持已取得相应资格的台湾证券、期货、基金从业者通过大陆法律法规考试后在榕执业。

  33.在中式烹调师、西式烹调师、美容师、美发师、汽车维修工等工种的职业资格考试中,对台湾同胞简化流程,直接采认技能水平,只进行理论考试(可采取在线考试方式),合格者颁发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在榕工作的台湾文化艺术专业人才,可按规定参加文化主管部门的系列职称评审。

  34.推动台湾同胞个体工商户在福建自贸区福州片区适用的129项营业范围政策推广至全市实施。

  35.在榕台湾同胞参加福州市职业技能培训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初级工(五级)每人500元;中级工(四级)每人700元;高级工(三级)每人1000元;技师(二级)每人1600元;高级技师(一级)每人2000元。
  36.支持台湾青年来榕实习。对福州市承接台湾青年实习实训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且实习实训时间连续不低于15天的,按照每人5000元的标准,由财政补助承接单位。
  台湾高校学生来榕实习实训,分别给予博士每人每月3000元、硕士(本科)每人每月2000元的生活补助,每人每年补助不超过6个月;给予每人2000元往返交通费补贴和不超过25元/人/月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

  37.支持台湾青年来榕创业就业。福州市辖内各县(市)区均设有台湾青年创业基地,为来榕创业的台湾青年提供半年的免费办公场所。对符合相应条件的台湾青年示范基地给予80至200万的奖励补助;对符合相应条件的推荐台湾青年入驻基地的社会团体给予10至50万元的奖励。
  每年开展“植根榕城”优秀创业项目资助评选,按照10%的比例选拔台湾青年优秀创业项目。
  台湾高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到福州市就业创业的,可享受政府提供1年期限的每月1000元生活补助;按照实际缴交社保期限或个人所得税证明或企业完税证明,给予每月2000元的住房租金补贴,补贴期限3年。

  38.在榕台资企业、台湾教师及其研发团队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支持台湾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在榕注册的独立法人申报“促进海峡两岸科技合作联合基金”,并支持其牵头或参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

  39.支持台湾地区居民或企业以专利、专有技术作价入股等方式来榕投资,对获得大陆授权专利,并在福州市实施转化的,可享受获得专利质押融资及贴息、参加专利权质押贷款保险等政策。在榕台湾同胞获得大陆专利,同等享受福州市自主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政策。

  40.鼓励福州市电子信息、机械装备、石油化工、现代服务业等重点发展行业的规模以上企业和市里确定的重点企业,以及行业协会、商会、养老机构等招收台湾青年,符合条件的,由财政分级给予用人单位补助。

  41.鼓励符合条件的台湾教师、医师到福州市高校、医院(含民营、台资等医疗机构)工作,受聘的台湾教师、医师在台湾地区取得的学术成果纳入工作评价体系,享受福州市相应引进人才政策,对引进台湾教师、医师的用人单位由财政分级给予补助。

  42.鼓励台湾医师到福州市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含民营医院)工作,实行协议工资制度,根据确定的薪酬,对公立医院单独核增当年绩效工资总额。高层次台湾医师在全市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含民营医院)服务时间每年累计满3个月的,除协议工资外,由财政予以额外资助。具有博士学位或相当于大陆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台湾医师,按照每人每年15万元标准给予资助。相当于大陆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台湾医师,按照每人每年20万元标准给予资助。

  43.台湾专业技术人员持台湾地区有关机构颁发的会计、规划、建筑、咨询、金融、医疗、旅游等执业证书,按其证书许可范围,可在福建自贸区福州片区内按有关规定开展相应业务。
  44.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含台湾高校)的台湾同胞可报考福州市相关事业单位岗位。探索通过特聘方式,招聘台湾地区专业人才到福建自贸区福州片区行政机关专业技术类岗位工作。

  45.在福州市注册的台资机构和企业经批准可兴办学前教育。在台湾地区获得教师资格证的台湾教师可通过特聘、购买服务、短期交流等方式来榕从事学前教育和普通高中阶段数学、物理、化学、音乐、体育、美术、外语、生物等学科教学。市属高校可依需自主招聘台籍教师。
  鼓励台湾高技能专家及教师通过特聘、购买服务、短期交流等方式来榕技工院校从事紧缺急需专业学科教学工作。

  46.对符合招聘条件的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台湾人才,福州市事业单位可采取面试考核的方式招聘入编,按规定享受相应人才待遇。对引进到福州市高校、公立医院工作的台湾专业技术人才,所在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直接认定其专业技术水平,自主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47.支持在榕台湾优秀人才申报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和省引才“百人计划”等人才项目。设立福州市台湾人才服务工作站,为高层次台湾人才提供服务。

  从台湾引进的人才,经认定为引进A、B、C类人才的,落地后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符合条件的,还可分别享受180万元、130万元、100万元人才共有产权住房产权份额或每月4000元、3000元、2000元租房补贴(发放三年)。

  48.对经认定纳入福州市“引进培养千名博士”人才计划的台湾博士研究生,与企事业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落地后给予30万元奖励,分三年等额发放,可申请入住酒店式人才公寓。

  49.深化与台湾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交流对接。支持榕台人力资源机构互设分支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台湾优质人力资源机构在榕新设立分支机构并认定为福州市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范畴的,给予每家30万元以内的配套启动资金,第一年内提供最多300平方米免租金场所或最高每月1万元租金补贴。

  鼓励台湾人力资源机构或在榕分支机构在福州市举办或参与福州市台湾人才专场招聘活动。经市人社局和市台办审核认定,按机构组织岛内台湾人才每人3000元标准予以补助;对与福州市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的,按达成意向人数,再予以每人1000元补助。

  在榕分支机构帮助引进台湾人才来榕就业且工作时间满一年以上的,按博士每人15000元、硕士每人10000元、本科每人5000元给予机构一次性引才奖励。

  50.鼓励台湾地区投资者以及建筑师、文化创意团队等参与福州市特色小镇、优势特色农产品开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含农房整治)、美丽乡村、乡村旅游、传统村落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利用等方面的乡村生态宜居建设项目,支持其按规定申请财政补助。
  鼓励有经验的台湾建筑师团队参与村庄规划设计项目,实施“陪护式”指导服务,其中100万元以下、为期一年以上的“陪护式”村庄规划设计指导服务项目,各地可以通过竞争性磋商方式优选台湾建筑师团队。

  51.鼓励福州市银行业机构为在榕台资企业提供信贷服务。各金融机构优化台企台胞金融服务,提供开卡开户便利,方便在榕使用电子支付服务。在台企台胞集聚地提供金融政策咨询,设立业务办理绿色窗口。

  三、深化榕台文化交流

  52.鼓励在福州的台湾同胞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工程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鼓励台湾同胞参与福州公共文化服务示范区建设,参与福州的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申报评选市、区两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台湾同胞申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共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支持榕台文化企业在“福建文化海外驿站”项目中开展文化产品展示展销活动,联合扩展海外市场。

  53.鼓励台湾地区图书从福州口岸进口,在福州台湾同胞聚集区建设“台湾书店”,便利台湾同胞阅读两岸书籍。鼓励、支持台湾同胞在福州申报、设立民办博物馆。

  54.积极协助台湾地区从事两岸民间交流的机构申请两岸交流基金项目,对在榕举办的两岸有影响的交流活动推荐列为重点对台交流项目。继续办好“海峡论坛”福州活动、“海峡青年节”等品牌活动,对台湾地区参与活动的相关机构给予优先支持,不断扩大活动影响力。设立专项扶持资金,鼓励台湾青年和青年团体在海峡青年交流营地举办各类交流和展会活动,推荐列入对台重点交流项目。

  55. 鼓励未来过大陆的台湾同胞来榕参访交流,邀请单位提供相应接待便利服务。为台湾同胞到三坊七巷参观游览设计专门线路,免费开放相关场所。

  56.台湾地区投资者可在福州市设立大陆方控股的演出团体,独资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鼓励台湾地区服务提供者在福州市设立合资企业从事电影后期制作服务,支持打造两岸影视产业基地。

  57.鼓励台湾机构与福州市开展广播电视、电影电视剧等方面合作。鼓励播映两岸合拍的电视剧,支持榕台合作拍摄影视剧。鼓励在榕设立“台湾影厅”,推动福州市影视机构引进台湾电影。

  58.鼓励支持在榕台湾同胞申报国家、福建省及福州市自然、社会科学、艺术等方面的基金项目。

  59.推动榕台加强闽都文化、船政文化、民俗信仰、宗祠族谱、历史民族等领域研究和成果应用,鼓励台湾同胞和台湾高校、民间社团参与福州市有关文化工程项目、文化活动和学术研究。鼓励在福州的台湾文化艺术界团体和人士在条件适合的情况下参与福州市在境外举办的交流品牌活动“福州日”,展示两岸同根同源文化。

  四、方便台胞在榕安居乐业

  60.在榕台胞使用台胞证与福州市民享受同城待遇。相关服务管理机构应将台胞证作为身份认证的有效证件。对无法识别读取台胞证信息的服务管理系统要完善升级,便利台湾同胞在榕银行开户、入住酒店民宿、办理搭乘交通工具手续、网上预约就医等。福州人事人才网在线招聘系统支持使用台胞证注册登录。
  各级公共文化场馆免费向台湾同胞开放,在福州的台湾同胞可以持台胞证在市图书馆人工办理读者证,在全市的图书馆和“城市街区24小时自助图书馆”借阅图书。

  61.台湾同胞适龄儿童需要在暂住地附近小学就读的,可向县(市)区教育局提出申请,由县(市)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父(母)在片区内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的,可比照片内生规定(无需户籍要求)安排入学。在榕公办小学就读的台籍学生“小升初”,均按初招对口方案安排升学。
  台湾地区投资者子女及台资企业的台籍工作人员子女(简称“台商子女”)按照招生入学照顾政策安排。台商子女可以到区域内相对就近的定点小学就读,也可以在居住地片区内小学就近入学。台商子女按初招对口方案安排升学,也可以申请升入本区定点初中就读。台商子女中考享受加分政策。
  鼓励和支持在榕高校招收台湾学生,每年增加招生数量。台湾学生与福州学生同等申报各类奖学金、助学金。扩大专项奖学金规模,资助台湾学生到在榕高校就读。

  62.对于符合当地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台湾同胞,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规定做到应保尽保。台湾同胞在榕购房买自住用房的首付比例、办理时限、贷款申请等享受福州市居民同等待遇。

  63.在榕工作的台湾同胞可按照规定参加“五险一金”,享受与福州市居民同等劳动保障待遇。在榕台湾同胞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在大陆离职时经个人申请可以依据相关规定一次性支取。
  来榕工作的台湾同胞,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按在岗平均工资为基数的个人缴费部分,予以不超过三年的社保补贴。
  18至45周岁台湾青年自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当月起,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自住房屋。
  64.在榕台湾同胞与福州居民享有同等医疗卫生服务待遇。医疗机构为台湾同胞回台报销健保费用提供符合要求的的医疗文书。在榕台湾同胞的子女享有与福州居民同等的预防接种服务,由其居住地接种单位为在榕台湾同胞共同生活子女建立预防接种卡,免费为其接种免疫规划疫苗。

  65.台湾同胞在榕申请小额信用卡,可凭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台胞证(有效期在1年以上)、在职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等材料,前往福州市相关银行办理。鼓励福建海峡银行先行先试,在福州市全辖区大力发展台胞信用卡业务,提升办卡效率,优化金融服务。

  66.在榕工作台湾同胞可参评福州市各级劳动模范、五四青年奖章、“三八”红旗手、就业创业杰出代表、荣誉市民等荣誉称号。鼓励台胞参与福州市相关文学艺术评奖活动。

  67.鼓励台湾同胞加入福州市各级科技学会(学会、研究会),在榕台湾科技人员可担任除法定代表人以外的理事及以上职务。鼓励在榕台湾青年加入福州市各类青年社团、协会,在福州市青年企业家协会设立台湾创业青年联谊沙龙。

  68.支持台湾同胞和相关社团在榕参与扶贫、支教、公益、社区建设等基层工作。继续支持两岸婚姻健康发展。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可通过相关选聘程序担任福州市基层人民调解员、仲裁员、人民法院陪审员、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法律顾问等和执行村(社区)主任。
(福州市台办供稿)



铲屎的,怎么还不上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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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2-26 20:03:0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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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来宁台胞宜学宜业宜游宜居服务的若干措施(全文)

2018-08-09 09:39 来源:中共中央台办、国务院台办

  为进一步推动《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落地实施,南京市8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并解读《关于深化来宁台胞宜学宜业宜游宜居服务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四宜”措施》),“四宜”措施提供“宜学、宜业、宜游、宜居”四类服务的75条措施,进一步深化了对来宁台胞在创新、创业、人才方面的政策扶持。以下为措施全文:

  关于深化来宁台胞宜学宜业宜游宜居服务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重要思想,率先同台湾同胞分享大陆发展的机遇,逐步为台湾同胞在大陆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与大陆同胞同等的待遇,现结合南京实际,就落实国台办《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重点聚焦为来宁台胞提供宜学宜业宜游宜居服务,出台若干措施如下。

  一、宜学
  1、在南京长期居住的台胞子女选择就读本地幼儿园、小学、初中的,由居住地所属区教育局就近统筹安排就学。

  2、台籍青年参加南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可根据相关中考政策给予加分。

  3、在南京设立台商子女学校教学点。

  4、在南京大中小学就读的台籍学生享受与本市户籍学生同等的奖、助学金待遇。
 
  5、在南京市中小学就读的18岁以内台湾学生,在南京范围内刷学生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享受乘车优惠政策。

  6、设立台湾青年“金陵试飞计划”,对来宁实习3个月以上的在台湾就读的高校大学生提供往返交通补助1000元。

  二、宜业
  
(一)就业服务
  7、对于来我市市域范围内登记注册并纳税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求职面试的在台湾就读的高校大学生,给予一次性面试补贴1000元。

  8、台胞可使用台胞证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人才招聘系统注册登录,获得网上求职服务;并可按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获得就业指导服务。

  9、取得大陆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的台湾学生,符合招聘条件的,可以报考除参照公务员管理以外的南京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
 
  10、取得大陆承认学历的台湾同胞,符合招聘条件的,可以报考高等院校、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

  11、来宁台胞可在南京市报名参加国家核准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推动开展两岸从业人员执业资格互认及执业服务工作。
 
  12、积极协助在台湾地区已获得相应资格的台湾同胞在南京申请大陆证券、期货、基金从业资格。
 
  13、协助符合条件的台湾学生参加大陆医师资格考试。协助取得大陆医师资格证书的台湾同胞,按照相关规定在南京申请执业注册。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医师,通过认定方式获得大陆医师资格。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医师,按照相关规定在南京申请注册短期行医,期满后重新办理注册手续。

  14、大力吸引台湾专家、学者、教师来南京的高校、职业院校从事专业学科教学工作,在台湾地区取得的学术成果可以纳入工作评价体系。在台湾地区获得教师资格证的台湾教师可以通过特聘、购买服务、短期双向交流等方式,在南京的幼儿园和普通高中从事音乐、体育、美术学科教学工作。 

  15、台湾文艺工作者可以进入南京的文艺院团、研究机构任职或研学。

  16、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台湾大学生来宁就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1年内的台湾大学生,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和带动就业奖励。
  (二)创业服务
  17、来宁创业的台湾大学生可获得创业政策扶持和创业指导服务,包括优秀大学生创业项目遴选资助、创业场地扶持、开业补贴、创业成功奖励和带动就业奖励、融资配套以及创业辅导、项目问诊、成果展示等。

  18、来宁创业的台湾大学生符合条件领取《南京青年大学生创业证》和在南京市注册登记营业执照后,可申报创业见习,按规定享受最长6个月的生活补助费(按当年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补贴)。

  19、各区要设立台青创新创业平台,为台湾青年在宁创业项目提供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海峡两岸青年创业基地(示范点),由各区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建园补助,并纳入市级大学生创业园(基地)管理服务范围。鼓励创业基地吸纳台湾大学生创业者入驻,提供各类创业孵化服务,按规定给予创业孵化补贴。

  20、“赢在南京”青年大学生创业大赛特设台湾分赛区,建立独立报名通道,对台湾地区相应规格比赛中的获胜选手,可直接进入大赛复赛环节。

  (三)人才服务
  
   21、鼓励和指导台湾人才申报“创业南京”英才计划。入选科技顶尖专家集聚计划的,给予最高1000万元项目资助、最高1亿元跟进投资等扶持。入选创新型企业家培育计划的,给予最高五年、贷款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贷款贴息,以及众创空间场租减免、研发机构认定奖励、境内外研修补贴等扶持。入选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的,给予50-150万元初创扶持、3年免租100平米人才公寓、3年免租100平米创业场所等扶持。一年申报一次。鼓励和指导台湾高层次人才申报国家“千人计划”、 “万人计划”,省“双创计划”等国家、省级重点人才工程。

  22、在我市新型研发机构、高新技术企业中工作的台湾相关人才,以及在南京从事技术经理、人才经纪、天使投资的台湾人才,相关年收入达5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科技产业高层次人才经济贡献奖励。本市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中,新引进台湾人才年薪收入5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支付人才应纳税收入的30%,给予连续三年引才奖补,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 

  23、在宁工作的台湾高层次人才,入选以上各类计划的,可享受医疗、落户、保险、居留和出入境、子女就读、配偶就业等配套服务。符合人才安居条件的,可以自主选择共有产权房、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购房补贴和租赁补贴中的一种安居方式并享受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顶尖人才,安居政策一事一议、上不封顶。

  24、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全日制职业院校毕业并取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台籍毕业生,毕业两年内在本市就业创业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在宁无自有住房且租房居住的,可申领3年住房租赁补贴,其中学士(含高级工及以上)每人每月600元,硕士每人每月800元,博士每人每月1000元。符合条件的可申购共有产权房。按照《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中F类人才申请安居的新就业台籍毕业生,选择申领补贴或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期限为5年。

  25、在宁就业的台胞可参加南京市各类高技能人才项目申报和优秀高技能人才评选。在宁就业的台湾专业技术人才,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对于南京急需紧缺人才,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取得国外学历的台胞来宁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我市“留学人员科技创新项目择优资助”,入选后可享受相关政策扶持。

  26、积极协助在南京的台湾同胞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国家艺术基金等各类基金项目。

  (四)投资服务
  
   27、支持台资企业参与南京主导产业发展,按规定享受与域内企业同等政策。支持台商来大陆投资设立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等企业并设立区域总部和研发设计中心,相应享受税收、投资等相关支持政策。 

  28、帮助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和科技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设在大陆的研发中心采购大陆设备,符合规定的全额退还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29、支持台资企业在南京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
 
  30、支持台资企业公平参与南京市、区政府采购。
 
  31、支持台资企业挂牌上市,或通过兼并重组上市,按规定享受南京市企业挂牌上市补贴;支持台资企业通过合资合作、并购重组等方式参与南京市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32、台资企业与大陆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经市经信部门认定,对符合全市“4+4+1”主导产业方向且符合审定建设用地标准的台资工业用地项目,由江北新区、区(园区)提出申请,国土部门在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33、大力推进两岸产业协同发展和创新试验区及宁台服务业合作促进中心建设,鼓励在南京注册的台资企业拓展内需市场和国际市场,共同参与“一带一路”倡议 以及中西部、东北等重点地区建设,同等享受南京在开拓市场、境外投资等方面出台的相关扶持政策。
  
  34、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在南京从事农业生产活动,同等适用南京惠农政策。在南京的台资企业农业项目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设施、附属设施用地,可以按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管理。
 
  35、台胞来宁参与南京特色小镇、优势特色农产品开发、农村人居环境(含农房)整治、美丽乡村、乡村旅游、传统村落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利用等方面的乡村生态宜居建设项目,符合项目申报指南的,可申请财政补助。
 
  36、支持台资金融机构、商户等与南京市非银行支付机构依法合规开展合作,为台湾同胞提供便捷的小额支付服务。 
 
  37、支持南京相关征信机构按照规定与台湾征信机构开展业务合作,优先给予业务对接、资质认定和合作目录。

  38、鼓励南京台资银行与南京同业合作,通过银团贷款等方式为南京实体经济提供金融服务。
 
  39、台胞或企业以专利、专有技术作价入股等方式来宁投资,可申请得到专利质押融资、保险等政策扶持。
 
  (五)平台服务

  40、鼓励台湾同胞加入南京经济、科技、文化艺术类专业性社团组织、行业协会,参加相关活动。支持台湾地区商协会、行业协会等来南京设立办事机构。

  41、鼓励台湾地区图书从南京口岸进口,积极协调沟通省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优先办理相关手续。
 
  42、鼓励在南京的台湾同胞参与中华经典诵读工程、文化遗产保护工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工程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支持在南京的台湾文化艺术界团体和人士参与大陆在海外举办的感知中国、中国文化年(节)、欢乐春节等品牌活动,参加“中华文化走出去”计划。符合条件的宁台文化项目可纳入海外中国文化中心项目资源库。 

  43、鼓励台湾同胞参与南京的民国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支持熟练掌握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台湾同胞申报市、区两级代表性传承人,共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44、鼓励宁台教育文化科研机构开展中国文化、历史、民族等领域研究和成果应用。创新宁台合作办学模式,拓展宁台各级各类学校对口交流和校际协作。建立宁台人才培训合作机制,鼓励台湾优质职业院校与南京职业院校、职业教育机构合作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合作培训专业人才。

  45、积极协助台湾同胞参与南京广播电视节目和在南京的电影、电视剧制作和相关手续办理。鼓励南京广播电视台、视听网站和有线电视网引进更多台湾地区生产的电影、电视剧,并积极协助向上级部门申报审批。支持宁台两地合拍电影、电视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协助做好向上级部门报批的服务工作。
 
  46、支持台资企业参加各类产品展销会,按规定享受域内企业同等待遇。 
 
  47、支持台资企业进一步扩大销售通路,采用电子商务等手段创新销售模式,按规定享受域内企业同等待遇。

  三、宜游
  
   48、台胞来宁可持台胞证免费参观各级对台交流基地。

  49、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各类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烈士陵园等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对台湾大中小学生集体参观给予免费。

  50、台湾适龄儿童和老人来我市景区游览,凭台胞证可享受南京市民同等待遇。

  51、台胞来宁可持台胞证在相关网点办理南京市旅游年卡,获得前往指定景点一整年不限次数的入园游览服务。台胞团组来宁参访,可获得专业志愿者的讲解服务。 

  52、台胞来宁可在所有合法经营的宾馆、酒店、家庭旅馆、房车等登记住宿。
 
  53、台胞首次来宁可免费办理一张市民交通卡。台胞持市民交通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享受南京市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各类优惠。

  54、设立台湾青年“金陵孝亲计划”,对来宁学习、就业、创业连续一年以上的台籍青年(35岁以下),邀请其父母来宁的,提供往返交通补助1000元。

  55、鼓励台湾青少年来南京开展研学旅行,参加各类夏令营及青少年交流活动,对主办单位按以奖代补形式予以资助。积极协助台湾地区从事两岸民间交流的机构申请两岸交流基金项目。  

  四、宜居

  56、对无法识别、读取台胞证信息的系统设备进行完善升级,实现电子台胞证在南京与大陆居民身份证同等使用。
 
  57、在宁常住的台胞可办理市民卡,获得与南京市民同等待遇。

  58、常住本市一年以上的老年台胞(年满60周岁及以上)持台胞证可到所在区老龄办指定的地点登记办理老人优待证,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市内游览等方面获得与南京市老人同等待遇。

  59、台胞来宁购房可参照同城待遇,即在南京工作、名下无住房的台胞可申请购买一套住房(含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60、对在宁就业创业的台胞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条件下,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或房租、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61、在宁的台胞及其家属享有与本市居民同等的医疗卫生服务待遇。在宁常住的台胞子女享有与南京居民同等的预防接种服务,由居住地接种单位建立预防接种卡,免费为其接种免疫规划疫苗。
 
  62、将在宁居住一年以上的台胞纳入南京市民生保险保障范围。

  63、台胞在宁合法就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在宁台胞持台胞证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本市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与本市户籍人员同等的社会保险待遇。参加本市职工医保的台胞,其随同居住生活的18岁以下未成年子女,可按规定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64、在宁参加社会保险的台胞,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开本市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本市就业参保的,按规定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可一次性领取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存储额。
 
  65、台胞来宁可凭台胞证办理银行卡,并开通手机移动支付功能。台胞在宁申请小额信用卡,可凭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台胞证(有效期1年以上)、在职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前往银行办理。

  66、长期在宁居住的台胞购车可以上本市牌照;购买新能源车的,持台胞证及一年以上在宁社保缴纳证明可以享受购车补贴。为台胞提供驾驶证业务集中办理绿色通道服务,安排流动服务车提供驾驶证上门换证服务及科目一理论考试;配合台协会在台胞投资、就业集中区域,设置驾驶证换领窗口和理论考试提供技术支持。

  67、在宁工作的台胞可以参加“南京市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的评选。在宁台湾青年可以参与“南京市十大杰出青年”评选。在宁工作的台湾女同胞可以参加南京市"巾帼文明之星"和 "三八红旗手"的评选,在宁居住的台胞家庭可以参加南京市市级"最美家庭"的评选。 

  68、在宁工作的台湾女同胞可自愿加入女企业家协会、巾帼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可以参与各项女性创业大赛活动,与我市女同胞加强交流互动。
 
  69、将南京台协青年委员会纳入 “南京青年联合会”和 “南京青年企业家联合会”会员单位。在宁台湾青年企业家也可以个人身份参加“南京青年企业家联合会”、“南京青年商会”等会员组织,推动在宁台湾青年与我市青年的常态化、机制化交流互动。 
  70、支持台资企业加强工会组织建设。鼓励台湾职工依法加入工会组织,享受与南京职工同等企业待遇。 

  71、在南京长期居住并为促进两岸交流和南京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的台湾同胞,可以依照规定程序,作为特邀代表人士列席市(区)政协全体会议。 

  72、鼓励台湾同胞和市区登记的社会组织在南京参与扶贫、支教、公益、社区建设等基层工作。支持在南京长期居住的台湾同胞参与南京的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在南京居住的台湾同胞,纳入社区工作站公共服务范围。在台湾同胞人数较多的社区设立台湾同胞服务窗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及惠台政策咨询。

  73、给予突遭变故致生活困难的台湾同胞临时救助;在南京地区死亡的台籍居民,可按殡葬惠民政策减免相关基本丧葬服务费用。match

  74、改进优化市委台办官方网站,推出对台服务公众号、微信群等,在“我的南京”APP中增设对台服务版块,构建重点面向在宁台湾青年的信息综合服务体系。

  75、设立台胞服务中心,并在市政务中心设立台胞服务窗口,开设热线电话和官方网站,及时为台胞提供政策咨询和服务帮助。
(南京市台办供稿)



铲屎的,怎么还不上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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